第396章
诉,维持原判。 那一刻,贺翔的脸色瞬间变得苍白如纸,眼中的光芒仿佛被抽离,只剩下空洞与黯淡。 他的嘴唇微微颤抖,却发不出任何声音,整个人仿佛被抽干了所有力气,瘫软在椅子上。 贺翔的律师试图上前安慰,但贺翔只是无力地摇了摇头,眼神空洞地望向远方,那里似乎有着他再也触及不到的自由、权威与希望…… * 其他嫌疑犯的审讯工作也在走流程,法律将给予他们公正的判决。 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路瑶的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将会导致长期监禁或死刑。 况且,路瑶在案发后的隐瞒事实,甚至企图做伪证。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如果她事后能主动自首,或者接受审讯时积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条款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主动认罪、悔罪的态度持有积极评价,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有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但是,路瑶的律师极力为她做辩护。 主要从三个方面举证,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对路瑶的处罚。 首先,路瑶是邱杰“渡仙桥”连环杀人案件的受害人之一,也是被林逸精神诱导的受害人。 邱杰长年隐瞒和欺骗其犯罪事实,与路瑶貌合神离,但其案发后,承担恶果的不是猝然离世的邱杰,而是活着的路瑶。 路瑶因为有个变态杀人犯的丈夫而遭受千夫所指,最终被迫申请辞职,近二十年教龄化为乌有。 这对她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巨大打击,使其主观陷入了严重的自我怀疑和焦虑之中。 林逸是资深婚恋诈骗犯,趁虚而入诱骗路瑶,给路瑶造成重获幸福的错觉,并暗示路瑶遗弃有智力障碍的邱凯,存在受他人精神操作的客观事实。 在主观、客观因素并存的情况下,路瑶对邱凯痛下杀手“情有可原”,理应从轻处罚。 其次,路瑶在失业的情况下,无力继续承担邱凯“高消费”的生活状态,迫不得已寻求解脱。 邱凯上的是收费很高的私立特殊学校,平时用于稳定情绪和病情的用药也很昂贵。 路瑶作为被害人的直接亲属,即死者邱凯的母亲身份,其对邱凯的病情最为了解,自知没有能力继续承担照顾和医治邱凯的巨额费用。 她认为邱凯继续活下去是双方莫大的痛苦,也会增加社会的负担,结束其生命有难言的苦衷,特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第三,路瑶的心理状况也成为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审理期间,专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精神健康评估,结果显示路瑶在案发前后并无精神障碍,例如精神分裂等病症的明显症状。 但是,因为邱杰案件影响及其个人工作遭受重挫,导致路瑶处于极度焦虑和抑郁的状态是客观事实。 虽然这种状态暂时没有上升到精神病的实质性阶段,这仍然有可能影响了她的判断能力和行为决策。 虽然这不会成为免责的理由,但它可能被视为减刑的因素,特别是在确定具体刑罚时加以考量。 最终,鉴于以上情况,希望法院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信息作出减刑裁决。 其委托律师指出,路瑶虽然犯有故意致人死亡罪,但路瑶本身的遭遇值得同情,其受害人的客观事实不容置疑。 因此,希望能够缓刑七年执行。 如果这个申请通过,就意味着,路瑶将在家中服刑,虽然仍需遵守一定的监管条件,如定期报告、不得离开居住地、参与社区服务等,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反省自身行为并对社会进行补偿,但相对获得极大宽恕和自由。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会是怎样的? 第224章 尘埃落定 最终,法院宣判:路瑶死刑。 理由有四。 其一,路瑶虽然是邱凯的母亲,了解其病情,但也没有权利剥夺邱凯的生命。 其二,路瑶是在把积蓄交给林逸,并憧憬美好未来的情况下,把邱凯视为绊脚石,这才是她真正的作案动机,并非无法承担其医疗费用。 其三,路瑶虽然被林逸骗财骗色,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林逸直接授意或者诱使她杀害邱凯,路瑶的行为属于独立的杀人故意。 其四,路瑶在实施杀害邱凯的犯罪过程中,事先进行了周密的计划,包括踩点、伪造证据、反侦察误导警方,事后见死不救且隐瞒罪证,拒不交代实情等行为,性质恶劣,理应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法槌落下,法官庄严宣判的那一刻,整个法庭内的空气仿佛凝固。 法槌与桌面的撞击声,短促而沉重,如同命运的铁锤,毫不留情地敲定了路瑶的命运。 法官的宣判带着不容置疑的权威,响彻整个法庭,余音久久不散,如警钟长鸣。 被告席上,路瑶的脸色瞬间变得惨白,双眼圆睁,仿佛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她的嘴唇微微颤抖,却一个字也吐不出来,只是呆呆地站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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