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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1! 必须完成任务! “咳咳……” 面对李雪珍的提前发问,苏白干咳了两声缓解了一下气氛,继续开口说着: “李律师……是这样的……” “关于钱伟这个案子呢,进行提起公诉的法院是南都中级法院。 南都中级法院方面和钱伟所在的南都东城法院相隔的不远…… 据我所了解的,先前钱伟在南都中级法院担任过基层,后面是调到南都东城法院的。” “咱们有权使用回避原则。” “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咱们申请一下移交其他法院处理这个案子,这件事情交给你去办了!” “可以吗?” 李雪珍小脸严肃:“好的苏律师,我保证完成……” 紧接着,满脸笑意的走出了办公室。 等到李雪珍离开办公室以后。 苏白轻呼了口气,现在申请提起移交法院,是为了避免公诉的时间继续拖长。 要不然的话…… 可能这场庭审,在时间上还会被继续拉长,不至于影响庭审的结果,只是太麻烦了。 不久。 李雪珍提交完移交其他法院进行审理的材料完成后。 得到了省高院的同意,将审理的地点转移到了常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由于这个案子涉及到了张大虎这个案子判决的问题。 常市中级法院决定在对钱伟一审判决是否违法犯罪的同时,也会对张大虎的一审案件进行判定。 说白了。 就是如果判定钱伟涉嫌违法犯罪的话,那么就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无效。 因为钱伟的判决属于违法判决。 如果认定钱伟无罪,那么张大虎的这个案子,则需要继续进行二审程序。 …… 很快,常市中级法院确定了针对钱伟一案的开庭时间。 并通知了各方。 陈美霞家。 陈美霞接到了电话:“什么?让我这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婆去…… 去干嘛?这个案子不是都已经结束了嘛,对方赔钱了不是吗?” “不去不去……” “我说了不去。” “你说那个审判长现在遭到举报了?可能判决没有用是吧……” “好好好,那我得去一趟,我知道了,到时候你通知我的时候,我会去的,嗯,我能记得时间的,我让老大和老二陪我一起去行了吧?” “嗯!” 陈美霞似乎是想起来了什么,又追问了一句: “哦对了!这件事情……和我没有什么关系吧……我该不会也有事吧……?” 电话那端声音传来,有一丝的不耐烦:“你没事,你就去一趟,当个证人就行了。” “那行。” 挂断电话以后,陈美霞嘴里不停的嘟哝着。 “这咋还出事了呢……又得去一趟,没我啥事就行。” …… 很快,到了开庭的时间。 常市中级法院开庭等候室内。 李雪珍小脸兴奋,心里默念:终于开庭了! 前几天她和王可欣说过了这个案子,王可欣比她都要兴奋,直接在宿舍开心的蹦起来。 要不是她是苏白的助理律师,王可欣可能就要争取过来一趟了。 她还记得王可欣的小丸子在当时乱晃。 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次庭审把这个无良审判长送进去应该不难吧……? 要是送不进去的话…… 那么一次性送俩? 成就点那不得蹭蹭蹭往上涨啊! 美滋滋…… 看到李雪珍的小表情,苏白微微一笑,没有多说什么。 这一次,庭审不止有苏白一方还有检方和钱伟的委托律师。 实际上。 原本检方还要针对合议庭的另外两名成员进行监察审查。 不过由于审判长所承担的责任最大,尤其是这个判决还是由钱伟提出来的。 所以只对钱伟提起了公诉。 检方等候室内。 关同正整理着资料,对于这一次的公诉案件,他作为公诉人,很上心。 因为这场公诉的对象,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很特别。 前一段时间还是审判长,坐在审判台上敲锤子的,现在成了被告,这件事情在前一段时间说出来谁信? 可是,现实还就是偏偏如此。 另一边。 被告等候室内。 一名四十岁左右的男人正严肃的坐在等候室的椅子上,确认着最后的材料内容。 刘军作为上都有名的刑事律师,是专精于职务犯罪这一块的,其中包括了行政职务罪和刑事民事职务罪。 其实在当时,钱伟一直认为自己的问题不大。 可是没想到真的被提起了公诉。 在钱伟在得知了自己被提起公诉的时候,第一时间,就找到了南都有名的精通职务犯罪的律师刘军。 这也表示了对刘军这名律师专业程度的认可。 对于这个案子的经过和大致的过程,刘军也都已经了解过了,将材料递给了自己的助理律师后。 安静的等到着开庭审理。 这个案子,他为钱伟做无罪辩护。 第167章 激烈辩诉,无罪?想什么呢?! 庭审开始。 各方入座。 被告人席位上,钱伟安静的注视着控告方席位上的苏白。 说实话! 他真的想不通…… 以前他也是这么判决的,都没有什么问题,现在这么判,就不行了?! 虽然现在被提起公诉,但是钱伟依旧相信,自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的。 并且自己的辩护律师,可不是普通的辩护律师。 对于刘军的硬实力,钱伟还是很相信的。 只是他所了解的,就有很多什么审判员,审判助理出了事。 第一时间都会想到找刘军委托代理官司,大部分就算是不能判定无罪。 也至少能够减个一两年的刑期,甚至轻罪,判个缓刑也是可能的。 在此前钱伟已经和刘军聊过了。 刘军认为,这场诉讼做无罪辩护,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同时。 私下的律师费也非常的高昂。 不过这一切都是值得的…… 钱伟在心里面默念着。 苏白留意到了钱伟的目光。 自然知道对方心里在想什么,钱伟这是在想今天的庭审,肯定不会被判定有罪? 实际上。 在立案和提起公诉时,检察和法院就倾向于钱伟裁定失职,枉法裁判,要不然的话,也不会提起公诉了。 不过…… 审查部门说的突破性证据……才是最关键的。 钱伟想要以法庭答辩在庭审上取得胜利,从而达到无罪的目的。 今天他坐在庭审场上,钱伟吃大锅饭肯定是跑不了的了。 只是具体吃几年的问题。 至于无罪?想都不要想。 …… 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后,审判长入庭。 三位合议庭成员走入庭审现场。 咚咚! “请坐下!” “现在开庭!” 审判长任远东敲响法槌,环视了一圈庭审现场的具体情况,缓缓开口。 唰唰唰。 全体成员坐下。 审判长任远东继续开口: “本案由高院指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对于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下面开始核实出庭人员身份。” 出庭人员身份的核实很简单,也很快。 公诉人方面除了一个关同之外,还有另外一名搭配的公诉人名叫林峰。 刘军的助理名叫张风。 在对庭审人员的信息核实完毕后。 审判长任远东扫过诉讼材料开口: “本案由常市中级法院审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任远东,审判员尹文慧,审判员唐林。” “本案案由:” “被告当事人钱伟,作为审判长,没有行使法律的正确权利,在判决中严重违背了事实,法律的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以此被提起公诉。” “检方,案由是否属实?” “审判长,属实。” 宣读完案由。 咚咚咚! 任远东敲响法槌: “案由属实,下面请检方针对钱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陈述诉讼申请或法律依据。” “好的审判长。” 检方负责人关同认真点了点头开口。 从林峰手里面接过几张材料,放在桌面上,进行陈述。 “检方通过对于张大虎案的举报和调查发现…… 钱伟作为当时的审判长,对于这个案子的判决,严重的脱离了实际,造成了严重的事实后果。” “违法了法律的基本定义。” “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判定,脱离了法律的规定内容。” “法律适用错误,针对判定有着强烈的个人主观,不依照法律事实,不依照证据,对于司法的公信来讲,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 “所以,检方对于钱伟提起公诉,认定其违反了刑事规定中渎职罪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据第三百九十九条中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认为,按照钱伟的枉法判决,属于情节严重,建议量刑,三年有期徒刑。” 关同将诉讼材料翻了一页,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咚咚! 法槌敲响。 任远东在听取完检方的意见后,将目光放在了被告方席位上。 检方作为公诉人,对于被告的犯罪人员,是有着建议量刑的权利的。 但是采不采纳,是合议庭和审判长的意向,检方的控告只是一个依据而已。 任远东开口:“检方陈述完毕。” “现在请被告方陈述诉讼申请和依据的法律事实。” “好的审判长。” 刘军淡淡的点了点头。 作为一个对于职务犯罪渎职罪精通的诉讼律师。 见过不少公诉方的诉讼申请,在总体上都相差不大。 对于这场诉讼申请和钱伟的无罪辩护,他有着十足的信心。 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也不可能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 面对审判长任远东的提问。 刘军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我认为我方当事人钱伟无罪。” “我方的诉讼申请和事实依据如下。” “一:根据对于枉法裁判罪的定义来说:” “(1)表现是:民事中违背事实,法律的行为。” “(2)客体是:影响审判部门的的正常审判活动。” “在06年,最高检察部门发布施行的关于枉法裁判进行立案的明确标准是:”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后者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是针对企业和组织的,造成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证据,制造冤假错案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错误法律条例而进行枉法裁判的。” “关于主体要件,这个没有什么还需要陈述的,本案构成了主体要件的标准。” “但是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判定钱伟枉法裁判是,钱伟必须出于故意进行判决,才能定为枉法裁判。 即明知了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的,但依然为之,如果是属于过失的,则不能构成此罪,而定为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 “依照检方提交的证据和对我方当事人的控告。” “所依照的有两点,分别是(2)(6)造成个人十万财产的经济损失,和适用错误法律条例。” “但是……” “首先有一点,那就是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钱伟的判定没有得到任何有明确得证据能够证明他判决错误了。 请问检方,以(2)(6)两点来对我方当事人钱伟进行判定其枉法裁判,是不是不太合理?” “按照检方所陈述的。” “没有充足的证据而进行判决,是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那么检方对我方的控告,是否也属于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呢?” “根据高度盖然性,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据的话,审判长是可以依据事实条件的客观性去进行判定的。” “我方可能对于事实的客观性有一定的错误认知,但是所依照的法律条例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所以并不构成枉法裁定的主观要件。”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诉讼陈述答辩,我方申请判决钱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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