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0章
决书下来,现在判决书下来了。 那肯定是向省高院申请上诉二审了。 等到提交完,相关的诉讼材料和事实证据后。 李雪珍眨了眨眼睛,疑惑开口: “苏律师……” “这个案件涉及到了宪法,宪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在起诉和判定方面,没有过先例,咱们这个案子应该是国内第一案。” “如果南省的省高院,对于该案件,认定为一审判定没有任何问题,驳回咱们的上诉请求怎么办?” “那咱们是不是就要向最高院提交诉讼申请了?” “这个案子还能打到最高院吗?” 李雪珍眼睛布灵布灵的望着苏白,充满了期待。 听到这个问题,苏白笑了笑。 李雪珍的这个问题,问的很到位。 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情况是利用宪法进行判案。 可是宪法是国内的基本法律,在此并没有先例。 如果省高院是以这种情况,来驳回上诉请求,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可是,刘文雅这个案子二审法院就算是不受理,但是终究要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根据法律的基础解释,所有法律都具有可诉讼性,那么宪法也不例外,同样具有可诉讼性。 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同样具有可诉性,为什么不能以宪法进行判定? 高院如果驳回了他们的诉讼申请。 那必须给一个相应的说法吧? 对于李雪珍的这个问题,苏白笑着开口: “高院有拒绝刘文雅这个案子上诉的权利……” “但是……” “高院肯定要回应一些问题的,比如说宪法具有可诉讼性,那么为什么驳回咱们的上诉请求。 说不出来原因,在流程上就属于违规的行为。 一般来说,中院和基础法院会有可能在流程上出现错误的违规流程。 但是高院方面很少会出现这种情况,毕竟大多数一个省只有一个省高院。 在这一点上还是要规避的,否则会对省高院方面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放心吧……这个案子不会存在着高院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直接拒绝咱们的上诉请求的。” “奥,明白了苏律师。” 李雪珍小脸认真的点了点头。 另一边…… 在苏白和李雪珍提交完上述申请后。 高院方面,对于该案件高度重视。 为什么重视? 因为这其中涉及到了宪法内容。 一审的判决的确有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 可是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 宪法能不能作为起诉的法律,能不能够作为判定的法律,这一点在法律解释上是可以的。 敲重点,在法律的解释上是可以的。 那实际应用呢? 实际运用是什么情况……宪法是什么法?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能用于给予人定罪吗? 高院方面,为这个案件特意开启了一个裁判委员会的讨论。 负责这个案件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其他人员对于该案件进行了讨论。 但是最后还是没有讨论出什么结果,不过有一点可以确认。 那就是关于刘文雅的这个案子,他们不能不受理。 但是应该怎么受理? 最终,负责该案件的审判长段朝海,特意联系了苏白。 希望苏白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一定的解释。 或者说,在这个案子当中有一个准确和站得住脚的说法。 南省省高院,公开办公室内。 审判长和律师是不允许私下会面的,但是可以进行公开的会面。 在这个案子中,高院方面也很难去处理这个案子。 所以只能找来原告的委托律师和原告当事人,询问意见,或者是协商着能不能够撤销该案件的起诉。 当然,在这个案件中,苏白的看法是坚决不给予协商。 必须要继续起诉到底。 对此,作为二审审判长的段朝海,沉默了数秒后开口: “这个案子还没有开庭审理,这一次找苏律师你过来是为了进行协商,还有看看这个案子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算是法院组织的一次调解吧。” “是和原告方单方面的调解。” “苏律师你不要有太大的意见,我在这里就陈述一下法院方面的观点。” “法院方面的民事裁判委员会对于该案件进行了一定的商讨。” “商讨的结果是,这个案子既然二审提审到我们高院了。” “我们高院肯定是要解决这个案子的,但是……”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说白了,没有法律规定其能司法化。” “司法化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宪法不能作为起诉和判定的法定条例。” “这一点苏律师作为国内的知名律师应该有所了解吧?” 听到段朝海的问题,苏白开口进行了回应: “这一点我是了解过的。” “可是根据国内的法律规定,任何的法律都是有可诉讼性的。” “最高法没有规定过宪法不能作为判定和起诉的依据不是吗?” “最高法既然没有明确的说明和要求这一点,那么就表示了,可以依照宪法进行判定和起诉。” “按照这一点思路来,难道有什么不对的吗?” 面对苏白的回答,段朝海笑了笑。 怎么说呢…… 在这一点上苏白陈述的的确有一定的道理。 可实际的情况是什么? 实际的情况是,最高法院没有下达明确可以这么做的通知。 其他下级法院,就需要避开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 因为法律是严谨的。 模棱两可的情况,很容易会产生一定的,巨大的不良影响。 给其他法院的审判,带来一定的引导作用。 不过对于苏白询问的问题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回答的。 段朝海思考了一下,然后开口: “这一点不是说有没有什么不对,而是说法院以宪法进行判定,如果没有经过最高院的指导。” “出了什么问题,是会遭受到追责的。”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涉及到的情况很复杂,涉及到了很多基本内容,太重要了,这一点苏律师你能明白吧?” “这个口子……我们高院是不敢开的。” “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向最高院,申请对这个案例进行指导。” “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说到这里的时候,段朝海停顿了一下,接着又笑着开口: “其实我和冯立坚,冯学长我们之间也认识。” “我们高院方面的想法是,我们会向最高院申请对这个案例的指导。” “但是在此期间,原告方不能在网上进行任何负面的发声。” “这一点没有什么问题吧?” 段朝海目光落在苏白身上,苏白抬头与段朝海对视了一眼。 笑着开口:“没有问题。” “我们这边保证,省高院方面向最高院递交申请指导期间,绝对不会出现任何负面的发声。” 段朝海听到这话笑了笑:“那就好。” 这一次,他找苏白交涉主要是有两个目的。 第一个是,看看能不能撤销起诉或者是了解一下原告方对于这个案件的看法是什么。 如果不能撤销,那么也尽量的去解决这个案子所带来的影响,去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第二个就是,苏白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实在是太大了。 基本上,涉及到公开的案件,在网络上都能掀起一阵接着一阵的舆论风波。 法院方面,做出来的任何有瑕疵的判决和流程都会被放大。 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 虽然说,舆论监督司法,可是他们高院方面也不愿意陷入这种不良的舆论当中。 担心会带来什么不好的影响。 现在这两个问题都算是解决了,段朝海心里面也一阵轻松。 …… 走出高院。 一旁,李雪珍小脸严肃的开口询问: “苏律师……” “看来省高院方面对于这个宪法是否能够司法化的案件非常的重视。” “苏律师这个案子,最高院会怎么指导?” 听到李雪珍的询问,苏白笑了笑。 “这个要看最高院方面的考虑了。” “不用担心……” “应该很快就会有相应的指导的。” “奥,好的苏律师。” 李雪珍认真点点头,然后开口: “苏律师……” “今天这么晚了,咱们也回不到南都了,要不要开间房休息休息?” 苏白:“?” …… 第460章 有最高院下达指导,胜诉判定! 南省省高院,在与苏白进行相关性的交涉后。 没多久的时间。 高院方面就将刘文雅这个案子的详细情况整理完成。 向最高院申请了对该案件,涉及到的宪法是否能够司法化,请最高院作出指导。 白君律师事务所。 苏白同样也在等待着最高院给予高院的回复。 并且在这个案子被关注的同时,出面澄清了高院方面的态度。 算是避免了,这个案件造成不良的影响。 实际上。 宪法能否司法化……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在苏白看来,最高院需要考虑到挺多问题的。 一来是,宪法司法化所带来的影响。 二来,则是要考虑到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从某一方面来讲,宪法是最基础的法律如果用其司法化,会造成更不好的影响。 但是…… 在这个案子当中,如果不按照宪法进行办案,刘文雅被侵犯的法律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这已经完全脱离了法律最基本的意义。 所以…… 对于这个案子,最高院会不会肯定,支持刘文雅获得保障自身的法律权益。 在苏白的估算当中,最高院是肯定会支持刘文雅的。 毕竟…… 不管怎么说,刘文雅的被教育权的确是受到了侵犯。 对于这种被侵犯的情况,如果不支持被侵犯者。 那么法律的权威将会遭到质疑。 到时候造成的影响会极大! 事实上,最高院方面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同样产生了两方面的意见。 第一个就是,宪法能不能够作为判案和支持判罚的依据。 其中有一方面表示,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判罚有行政法,刑法,民事法等等。 根本不用宪法来进行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宪法的最高地位。 即,不支持宪法作为判案和判罚的依据。 而另一方面则表示,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虽然不能全面的支持判罚。 可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刘文雅的受教育权,确确实实的遭受到了他人的侵害。 刘文雅也的确完全符合受教育法被侵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之下。 如果说不支持刘文雅保护自己的法律权限和法律权益。 那么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还是从最高院属于最高级法院机关而言。 造成的不良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 因为这违背了法律保障他人权益的基本条件。 同样,从最高院的公信力来讲,也会遭到质疑。 形成巨大的破坏。 双方对于这一案件,以及种种情况的讨论产生了巨大的争执。 在来来回回的讨论下,最后由最高院院长拍板决定。 法律要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基本的权益。 在其的认为中,认为如果法律不能够保障每一名公民,获得基本的法律权益。 那么造成的影响力和破坏力,是宪法被司法化,都不能相比的。 再有。 关于这个案件也没有涉及到太极端的情况。 所以完全可以,对于该案件进行专项的指导。 既不影响宪法的重要地位,不使其进行滥用。 也不影响在这个案件当中,保障刘文雅的法律权益和受教育权利。 有了最高院院长的拍板,对于这个案件的指导讨论,基本上没有了其他声音。 一致决定按照最高院院长的观点,进行指导。 并且很快,最高院就回复了,关于刘文雅这个案子的相关指导意见。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具体内容: “关于你院申请的刘文雅与叶美珍案,最高院已经过商讨。” “经研究,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叶美珍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刘文雅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 “并对刘文雅造成了具体的伤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得到这一回复,南省省高院方面很快就对这个案子进行了整理。 如果依照最高院的这一回复来进行判定。 现在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已经非常的清晰了。 原告一方,就是苏白一方提出来的所有诉讼请求。 都变得非常的合理 叶美珍的确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还侵犯了受教育权。 在这一点上是有着事实证据的。 既然有事实证据,接下来不就好办多了? 可以直接依照着现实条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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