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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章

当事人叶美珍,利用了刘文雅这个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劳动所得。” “只是利用了刘文雅的这一个姓名,没有利用这个姓名产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敲响法槌。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 “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有异议。”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苏白:“没有异议。” 周亮:“我方没有异议。” “既然双方对于第一点侵犯了姓名权都没有异议。” “双方又对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异议。” “且各方的观点已经陈述完毕。” “法院经过对于双方的陈述内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驳回原告方关于提出的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诉讼请求。” “现在各方针对赔偿金额的事情,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说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够出示关于所求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的说明?”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想请问一下审判长,为什么要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刚才我方在陈述的过程当中说的已经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判定叶美珍侵犯了我方当事人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难道叶美珍没有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吗?” 面对苏白的问题,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微微皱了皱眉。 虽然对苏白的提问有些不满,但还是回答了他的问题。 “叶美珍侵犯了女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这一点是有事实证据。” “可是侵犯的是什么法律权益?” “被教育权。” “那么被教育权属于什么法律?” “宪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师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权。” “被教育权属于宪法。” “本次庭审,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判定。” “通过这一点,驳回你方的上诉请求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的审判长,宪法同样可以作为起诉的法律,为什么要驳回?”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宪法不能作为起诉的法律吧?” “审判长驳回的依据是宪法不能作为法律诉讼的依据,可是没有法律来表明这一点。” 审判台上,张梦伟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回答苏白的这个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非常难回答。 于是转移话题:“本次庭审对于这个问题不再做过多的讨论。” “如果原告方认为本次判决有异议,或者是有其他情况,可以进行上诉或者是提交的监察部门进行审查。” “下面继续针对,赔偿金额进行讨论。”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你放,索赔十二万余元赔偿金额的依据。” “……” 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在说完这些话,目光直直地看向苏白。 他转移话题,这一点没有任何的问题。 同样也不怕苏白去上诉或者是提交监察审查。 因为提交检查审查能审查出来他什么? 审查不出来一丁点的毛病。 上诉,当然可以上诉。 上诉到高院,高院就算是做出了不一样的判定结果。 那么他又能有什么问题呢? 无非就是到年终的时候扣一点绩效。 事实上苏白的提问非常的刁钻,他不回答,造不成任何的影响。 但是如果回答了……那么这一场判决的结果可能就会有着巨大的改变。 或者说,无论是对于他这个审判长,还是对于被告方都是一个不太好的结果。 …… 原告席位上,苏白注视着审判长的目光。 两人对视。 苏白心里清楚,审判长转移话题的目的。 ——回答不出来,他所提出来的问题。 或者说不能回答他所提出来的问题。 案件的推进,是由审判长进行推进的。 审判长的倾向性在被告方那边,并且在流程和法律答辩方面没有任何太大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苏白在庭审上,也做不出来什么太大的反驳。 因为庭审依靠的是审判权。 就算是他提出什么异议,审判长只要不同意或者是进行驳回。 那么提出来也没有什么意义。 …… 第458章 一审判罚落地,你什么意思?上诉上诉! 刘文雅这个案件,审判长已经有了倾向性。 这么案件的判决,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太大的意外结果。 最终能不能胜诉? 胜诉是肯定能胜诉。 但是只能获取一些赔偿,在其他方面的诉求,法院很可能不支持判定。 并且……更重要的是,被告方还不愿意赔偿十二万多元的金额。 只提出来了五千的赔偿金额。 审判长还没有给出明确的要求,甚至让原告方陈述索赔十二万的理由。 这说明了什么? 这说明了审判长的倾向性很明显。 对于赔偿金额的要求,也是倾向于被告方的。 理清楚这一层思路,苏白深吸口气。 对于审判长的倾向性,这一点是没有办法在庭审上进行开口反驳的。 事实上。 这也是审判长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为法律,对于某件事情以某种不同的角度和主观没有严格的标准。 所以会出现这种倾向性,同样,这也是符合庭审要求的。 …… 在审判长的要求下,苏白简单的陈述了这十二万元金额的构成。 苏白提出来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是经过了严格的计算。 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主要的构成是——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来收取劳动报酬。 同样,用刘文雅的姓名权,来进行学习和深造用于一些实习的工作机会等。 在陈述的这个过程当中,苏白详细的列举了具体的数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并且在审判长的询问下进行了一一的解答。 在这个问题陈述完毕后。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对于赔偿金额的事情向被告方咨询了意见。 “被告方委托律师提出了赔偿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金额。” “原告方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两者提出来的赔偿金额相对来说差距过大。” “原被告方,愿不愿意关于赔偿金额进行调解?” “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想法是什么?” 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上,周亮在听到审判长的询问后。 没有做过多的表述,五千的赔偿金额,是叶美珍提出来的。 虽然说他在本案当中是全权代理。 可是关于委托人的委托诉求,他也不能随意更改。 毕竟……王奇瑞是在法院工作的,这委托人本身的身份就不一般。 换做普通人他可以更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换做这种有身份有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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