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4章
,控告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 “对于原告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伤害。” “本次庭审由最高院进行终审审理。” “现在,请原告方开始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和所依照的法律依据。” “好的审判长。” 苏白坐在审判台席位上,已经整理好了相关的诉讼材料,开始陈述其诉求: “审判长,我方法律陈述如下。” “在本案当中,我方认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名称‘乔丹’,与我方委托代理人‘乔丹’,有着高度的重合。” “并且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还利用‘乔丹’在国内的体育篮球方面的名气,销售其运动品牌。” “构成了盈利行为。” “并且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的行为。” “达成了侵犯商标的具体事实。” “基于以上。” “我方认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构成了侵犯我方当事人权益的事实。” “所以我请求审判长能够结合着相关的事实,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属于侵害他人权利而获得的非法商标。” “属于无效商标,不可进行商用。” “同时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给予我方赔偿。” “并要求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承担公开道歉的责任。” “具体说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与乔丹本身并无任何的代理关联和联系。” “由于本次诉讼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害我方权利而造成的诉讼。” “所以基于这点,我方请求法院能够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 苏白的陈述很简略。 说白了就是表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为非法商标,请求审判长判定。 并且进行一系列的索赔,还有要求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责本次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按照诉讼金额的百分比进行抽取的。 这一次涉及到的诉讼金额相对来说比较大,所以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 只是…… 在苏白进行相关性的陈述的时候,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上。 张远和肖有志显得完全不在意,甚至张远还在不知名的笑些什么。 看上去是丝毫的不认同苏白的这个陈述观点。 审判台席位上。 在听取完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后,梁有成又将目光落在了被告方席位上。 “被告,原告方已经陈述完了相应的庭审诉求。” “现在请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好的审判长。” 对于这一次终审,张远和肖有志早有准备。 在听到审判长的话后,张远当即开口: “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对我方提出来的控告。” “首先,我方不认同,我方侵犯了乔丹的这个商标。” “因为我方的注册商标是中国乔丹,与原告方所谓的乔丹并没有什么太大的瓜葛。” “只根据这一点,我方就不认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我方的诉讼完全是凭空捏造。” “对我方的名誉造成了非常巨大的损失。” “国内的有些购买群体购买了中国乔丹,他可能只是认准了中国乔丹这一品牌,而不是所谓的借助什么篮球明星的名气。” “再者。” “我方的商标与原告方的当事人有着怎么样的瓜葛吗?” “压根没有!” “所以,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完全可以驳回。” “另外……审判长,我方还想要在这场庭审上提出一个请求。” “那就是原告方多次在公共场合,声明,我方盗用其商标来危害我方的市场信誉,声誉,对我方造成了巨大的商业损失。” “对此,我方要求提出赔偿。” “要求原告方赔偿我方6000万人民币。” “以上就是我方的诉讼请求内容。” 在听到张远的诉讼申请的时候。 庭审原告方席位上,苏白一开始还觉得正常,可是到后面就越来越不对劲。 ??? 要求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名誉损失的侵害赔偿6000万人民币? 好家伙! 被告要求原告赔偿6000万的名誉损失! 被告方的要求可是真敢提呀! 这还来反咬一口了? 而另一边,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不少人也被被告方的这一陈述给震惊到了。 “啥玩意?疯了吧?被告方竟然主动提出让原告方让人家‘真乔丹’赔给他6000万人民币?!” “这要是真判赔了,那可是真开了历史先河了!” “哈哈哈,有一种假李逵一拳把真李逵打死的感觉!” “不得不说,这个被告方的要求提的还真的是过分,让人家赔偿6000万,他怎么有脸开口的?” “笑归笑,闹归闹,但是如果这场庭审判决被告方胜诉了。 那么被告方的提出申请还真的有可能被法院同意和采纳!” “艹?那不是完完全全欺负人,还要让人赔钱吗?这么离谱的吗?” “的确离谱……不过还是要看判决结果的吧,这场庭审只是刚陈述完诉讼请求,再看看再说!” 庭审场外的事情和议论,张远并不知道。 但是他清楚……只要法院方面判定了原告方败诉。 那么他们一方,完全可以去索要这6000万的商誉损失。 而这场终审,他们已经做足了完全的准备。 所以……基本上不会出现任何的意外情况。 提出来的诉讼请求都在其掌控的范围之内。 想到这里,张远看向了原告方席位,心中不禁默念。 你一名刑事律师,来商标案掺和什么? 在刑事领域,你是全国顶尖的,可是在商标案中,还能胜诉吗? 可能嘛? 不可能。 张远看着肖有志笑了笑,两人对于这场庭审的结果。 说实话,他们已经笃定了,他们不会败诉。 毕竟……有了一审和二审的经验。 …… 第419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 庭审场上。 双方的诉讼申请都已经陈述完成。 梁有成作为审判长,整理着双方的诉讼申请。 从诉讼申请上来看。 原告方的诉讼申请中规中矩是正常的诉讼内容。 但是被告方的诉讼申请就显得有些“炸裂”。 这场庭审上,被告方不仅反驳着原告方的诉讼申请。 并且还反手去找原告方进行索赔6000万的赔偿金额。 说实话…… 这样的庭审在梁有成的审判生涯中,也非常的少见。 不过……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还是看有没有商标的侵权行为。 毕竟……能不能索赔成功,或者说能不能反诉成功,主要是依据这一点来进行的。 所以说虽然被告方的庭审诉求看起来比较离谱。 但是如果被告方构成了商标的侵权行为。 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方诉讼申请将会被全部驳回。 理清思路。 梁有成敲响法锤,缓缓开口:“目前双方的法庭诉讼申请都已经陈述完毕。” “原告方控告被告方商标侵权,关于这一点,请列举你方所依照的事实和证据。” “好的,审判长。” 这一次开口回应的是,坐在苏白身旁的李雪珍。 李雪珍在本次庭审上作为正式律师,也担任着答辩的责任。 苏白想的是让李雪珍能够多锻炼锻炼。 所以在一般的陈述当中,将发言的机会让给李雪珍。 实在不行了,他再上。 李雪珍继续开口:“审判长。” “我方掌握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在商标上有着侵权的行为。” “首先……” “被告方的公司名称以及他的产品名称,都是借助着‘乔丹’这一特点,来进行售卖的。” “例如说:乔丹一号,乔丹二号篮球鞋等,或者是乔丹某某T恤,短袖运动服等等。” “同时……根据我方调查到的消费者的消费意识。” “依照这一项证据来看。” “消费者的主观上认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所售卖的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篮球鞋,运动服等,是与国际知名球星乔丹有关,也就是我方当事人有关。” “从这一点上来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所售卖的产品,有着故意捆绑我方当事人的个人声誉的行为。” “借助我方当事人在国内的粉丝以及名气,来进行盈利。” “……” 李雪珍在陈述完这一条,还没有开始继续陈述。 被告方席位上的张远就主动举手示意,并且打断了李雪珍的陈述。 “等等,请问原告方这一条内容陈述完了吗?” 李雪珍被张元打断的有些不知所措:“……陈述完了。” “那好,那我想请问一个问题。” 张远开口: “商标侵权中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情况,那就是是否是故意的。” “侵犯商标与主观故意性有关。” “首先,消费者购买我们公司产出的商标品牌物品,我们公司有没有主动的去说这是国外某某某篮球巨星的牌子?” “这一点是没有的吧?” “根据原告方提出来的证据,这些都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是他们愿意去这么想的,而不是我们告诉他们要这么想。” “消费者愿意去想,那与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那总不能说消费者想到的是国外的篮球巨星,这件事情就牵连到我们身上吧?” “我们的商标是经过了工商总局认定的,没有不合规的地方。” “消费者怎么去想?那是消费者的事情,我们没有主动去说那怎么叫做侵权呢?” “所以从这个观点来讲,根本不成立,因为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 “再有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那就是乔丹这个名称——乔丹这个名称是你方当事人的专属名称吗?” “在国内或者国外,这一个名字是单一的统称吗?” “并不是。” “按照你方的说法,乔丹这个名字是在国内,对于知名篮球星的称呼。” “你方当事人,也就是所谓的‘乔丹’,本名是什么?” “本名是Michael Jeffrey Jordan。” “这个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种含义。” “每个含义并不相同,也并不一定非要叫乔丹。” “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与我方中国乔丹体育有什么关系吗?” “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关系啊。” “难道说国外有一个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们就不能用某某某来成立和注册商标了?” “就不能用这个名字来当做商品来进行命名著称了?” “凭什么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话,这难道不是在打压我们自己的企业吗?” “再说了……本名是英文名称,翻译过来也与乔丹没有任何的关联。” “所以说原告方不让我方使用乔丹这个名字来进行售卖商品,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 “基于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来。” “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不存在什么客观事实的侵犯商标。” “我方认为这个话题基本没有必要再讲下去了。” “因为无论是从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还是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出发。” “我方都没有借助乔丹,以及没有发表过你方口中所述的当事人‘乔丹’与我方的产品有任何关系。” “所以原告方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他都是非常没有必要性的。” “不是吗?” 张远的一句反问,让原本还在陈述的李雪珍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依照法律条件,张远的回答的确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主观性来说,这的确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行为。 而且乔丹这个名字并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开性,所有人都可以进行使用。 不能使用的情况是什么?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这个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与本人有关的特性特点。 借助名人的名气进行了高度的重合,达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说白了,张远的陈述观点是什么? 张远的陈述观点是,消费者自己的意愿我们干涉不了。 但只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没有讲这个乔丹是国外的知名篮球明星乔丹,那么他们就不需要负责任。 还有就是从姓名上来讲,张远直接否定了乔丹的这一姓名,也就是在国内的名字。 可以说整个反驳都充满了诡辩,打着擦边球。 这种情况下,完全是利用了乔丹的名气,而又规避了法律的风险。 一举好几得,百利而无一害。 更关键的是。 对方虽然是诡辩,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说的并没有任何问题。 因为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联想到是国外的乔丹。 这是消费者的主观和行为所引起的。 这一点儿的确是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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