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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章

开口:“刚才对于夏明远的询问是有关于案情的询问。” “对于这一点,夏明远可以不做回答,但是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 ??? 不是,凭什么要让夏明远个人承担? 在法律上,有着面对审判长的某些提问,当事人有权利拒绝回答。 拒绝回答,后果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可是刚才,蒋峰的询问很明显是具有极大的针对性的。 这种针对性的问题,完全不符合相关的诉讼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诉讼规定,哪有让犯罪嫌疑人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证据的? “可是依照相关的诉讼法规定,在庭审上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自证。” “刚才审判长的询问已经涉及到,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已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则。” “我方认为,就算是让我方当事人承担后续责任,可是审判长的询问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定义吗?”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蒋峰,面对苏白提出来的问题。 继续开口:“关于有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问题,这一点我作为审判长,心里面很清楚。” “所以对于上诉方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定义,这件事情,不予讨论。” “现在请夏明远回答我提出的问题,若是不进行回答,那么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 面对审判长无视诉讼规则,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没有说什么。 只是眼神示意,夏明远该怎么回答怎么回答。 审判长的提问虽然不符合庭审的相关规则。 可是没有进行相关的判定,一直在这方面进行纠缠,这场庭审也推进不下去。 所以,对于这一点苏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你问我答。 可是如果进行相关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次上诉到市中院,又遇到了只凭借口供和无客观事实证据进行判定。 甚至来说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的清白…… 说实话……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证自己的清白,自证自己的主观性是什么情况? 完全不符合相关的程序! 那再说。 如果犯罪人不能够自证自己没有犯罪行为,是不是从侧面来讲,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为? 苏白:…… 关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庭审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证。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例如说有犯罪事实。 比如某公职人员在面对控告“不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对不明巨额财产进行说明,说明财产来源。 可是这是在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要求的自证行为。 针对夏明远的这个案子是在无事实的情况下,来自证不存在事实。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边,蒋峰依旧在对夏明远进行着询问: “夏明远请回答刚才我所提问的问题。” 对以上的问题,夏明远的确拿不出来任何的事实依据,于是开口: “我拿不出来证据,证明我没有骚扰和猥亵。” “但是我绝对没有故意把这几名学生叫到办公室,或者是以这几名学生违反校规这种原因。” “去骚扰和威胁。” “这一点在学校里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还有……我在学校里面不止处罚过这三名学生,还处罚过其他不少的学生。” “那其他学生为什么没有这种情况,单单只有这三名学生有?” “我虽然拿不出证据,但是我知道这三名学生完全是在对我进行污蔑。” “妥妥的污蔑!” “我希望审判长能够考虑到这种情况。” “嗯……关于你提出来的问题,合议庭会进行相关的考虑。” “根据上诉人现在的说法,上诉人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没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对吗?” “对的,没有证据。” “好的。” 蒋峰点了点头:“那么上诉人委托律师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有的。” “我方申请补充的一个证据。” “申请通过。” 苏白将相关的证据提交给了一旁的工作人员。 在一旁的工作人员将证据交给审判长后,苏白继续开口陈述。 “我方补充的证据是,关于学校的问卷调查。” “我走访过学校,向学校内的学生老师询问过吴艳,何娟,李冰等人,在学校内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学校内的口碑不好,经常有违背学校规定的事情发生。” “多次欺负他人。” “并且在夏明远被立案调查后,吴艳,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学校内的同学好友大肆宣扬。” “是由于自己亲属的利害关系,让夏明远被立案调查。” “通过这一点,再结合着本案中只有吴艳,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认为,在无客观事实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到一审当中的利害关系,撤销一审判决结果。” 审判台席位上,望着苏白提交的证据,蒋峰面无表情:“关于这一份证据,合议庭已经了解。” “受害人一方有没有什么要表诉?” 这一份证据从侧面上来讲肯定是不利于受害人的。 当然对此,王琴也开口对其进行了解释: “首先,针对这一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我方认为,法院方面不应当予以采纳。” “证据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可能还不成熟。” “所以容易将夏明远本身的有罪行为,归纳为其他行为。” “在这一点上存在着‘虚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认为这一证据不能作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况。” 苏白:“证据可以在庭后进行相关的鉴定。” “根据在诉讼申请中的上诉请求。” “我方已经提出了,受害人吴艳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样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其中,本案两名当事受害人的亲属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这一点是需要考虑到的吧?” “再结合吴艳等受害人的说辞,增加了其真实性的可能。” “也就是说,吴艳等人提供的口供为虚假口供。” 关于这一点的辩诉,双方表现的都非常的清楚。 苏白提出这一证据,就是在说明吴艳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虚假的。 并且是通过虚假诉讼将夏明远进行立案调查。 而王琴则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还驳回苏白的这一观点。 无论从证据还是客观事实来讲,苏白的答辩,都远高于王琴。 现在答辩已经进入到了后期阶段。 只需要等待着审判长的相关判定就好了。 只不过…… 这一次的判定,从刚才蒋峰的表现当中。 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对方是倾向于受害人一方的。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 蒋峰在整理好相关材料后缓缓开口: “双方就本案的相关情况都已答辩完成。” “现在宣布关于答辩的判定。” “首先——针对上诉方提出的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所以不予采纳。” “其次,对于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关情况,法院方面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为学校内的一名教导主任,夏明远在惩罚学生时,完全可以不用身体接触。”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会在惩罚学生,有身体接触,可能接触到隐私部位时仍然用这种惩罚行为。” “其在主观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现性。” “基于这一点。” “又与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进行身体上的多次接触,将其叫到办公室内。” “加之在其主观的故意性上,不能证实自己无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现在判定夏明远具有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在审判长蒋峰进行判定的同时,苏白觉得这个判定就离谱。 这么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会触碰到隐私部位,等于触碰到隐私部位? 不是……这个逻辑是怎么来的? 刑事案件,说100遍:证据,直接证据,客观事实! 一样都没有只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这不恐怖吗? 苏白当庭直接反驳:“审判长刚才的判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呢?” “在哪?!” “没有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为什么要判定夏明远有犯罪的事实性?!” “我想请问审判长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哪一个规定,进行的判定?!” 面对苏白的质问,蒋峰微微皱眉,但还是开口回复: “关于本次判定,是基于所适应情景。” “基于所适用情景是指无客观事实证据判决?!” “所适用的情景是什么情景?” “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还是审判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来拟定的情景?!” “我请审判长能够给予我方一个明确的解释!” 苏白望着审判台席位,直接拍响了桌子。 这不欺负人吗? 到这种时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撕破脸皮。 为什么? 因为对方已经不讲所适用的法律了。 适用情景,适用什么法律情景? 如果只用法律情景进行判决,那么刚才还答辩什么? 你直接开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还走相关的流程?! …… 第341章 不同角度的倾向性,审判长的观点,监察?不怕! 苏白直接拍桌子,连续质问审判台席位上的蒋峰。 因为蒋峰在这个案子当中,具有太强烈的倾向性了。 完全不符合判决的合理性,也不符合公平公正法律判决的相关规定。 这个判定不仅不合理! 而且如果是公开审理,绝对会在法圈炸裂! 为什么会这么说? 因为在法圈当中,一般来说,审判长是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相关的判定。 如果意见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可以依照相关的意见进行判决。 苏白接触过的案件不少,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说刑事。 各类大大小小的刑事都接触过。 怎么说呢,根据法定情景的判定,的确有。 但并不是在他出具完相关证据之后,还要依据法定情景来进行判定的。 现在审判长判定有罪,是依照法定情景。 依照什么法定情景? 明显是,想要判决夏明远有罪。 蒋峰刚才的判定可以明显的看出,有问题。 第一:蒋峰并没有采纳,刚才他提交的,从学校学生和老师的说法中侧面证实,吴艳等受害人的口供是虚假的。 这一个证据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 虽然现在还没有经过鉴定。 但是完全可以在庭后进行鉴定,然后再针对夏明远是否有罪进行判定。 直接拒绝采纳并且判定夏明远有猥亵和骚扰吴艳等受害者。 等同于说,并没有排除非法证据。 什么意思呢…… 意思就是说苏白,拿出了吴艳的口供,可能属于非法证据的情况。 审判长也并没有依法进行相关的排除。 其次…… 还是那个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重证据,轻口供! 在他已经提出来这一问题后,审判长依旧按照自己的法定情景进行判决。 对于审判长的这个法定情景,苏白也很好奇。 他也很想知道这个法定情节是什么,依照的是什么法律条例。 能够不依照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 苏白直视着审判台席位上的蒋峰。 此次审判台上的蒋峰在面对苏白的连续质问,表情平静。 对于苏白提出来的这几个观点,他并不是不知道。 关于苏白的身份,全国顶尖刑事律师。 在短视频领域有着极高的声誉。 并且胜率极高,曾经纠正过多次的冤假错案等情况。 这也是蒋峰在面对这场庭审一开始,为什么要绕那么一大圈子,然后再进行判定的原因。 虽然说在刚才的庭审当中,在某些情况下,违反了一定的程序。 但是这些程序,在监察的情况下,属于“合法”。 对于他并不能造成太大的影响。 这也是,为什么在本次庭审中,他会依照法律情景进行判定的原因。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问题在哪? 怎么判决才不影响审判长?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苏白提供的——证明吴艳口供是非法证据的证据。 首先他对证据的确有着可以不采纳的权利。 其次对于这种证据不进行采纳,不会受到责罚。 说白了—— 从苏白刚才的陈述进行出发,无非就是没有客观事实证据,能够证实夏明远犯罪了。 并且提交证据,来从侧面证明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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