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章
告人对于证据的采纳没有了任何的问题,那么在庭审场上基本就判定了犯罪的事实。 唐亮开口:“审判长,检方质证完成。” 法槌敲响。 审判长秦勇整理了一下目前的诉讼材料,随后开口: “下面请检方进行陈述法律依据或事实证明。” “好的,审判长。” 唐亮作为公诉人继续开口:“根据以上的质证,可以明显的看出证据链完整。” “并且被告方对于质证所询问的问题没有任何的异议。” “基于以上的质证,检方认为,被告人广有志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故意伤害,并且对受害人王强造成了重伤的行为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将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据广有志的表现和具有自首的情节,检方推荐刑期五年有期徒刑。” “以上是检方的陈述。” .… 在检方陈述完毕以后,审判长秦总对照着案相关的诉讼材料,微微点了点头,紧接着看向控告方。 “请控告方陈述相关的民事补充,以及其他事项。” 听到审判长将目光转到自己这边,王强扯了扯自己的领带,不停的催促着自己的律师。 “审判长问了,快快快,咱要的赔偿就是200多万.…别忘了,一分钱都不能少!” “还有就是让对方多做几年牢,就是这么多要求,你和审判长说。” “让审判长同意你的观点,这场诉讼咱们就算是胜诉了。” 辩护律师张硕:??? 要不是王强给的钱多,在王强说最后两句话的时候,他就直接怼回去了。 他陈述是陈述,但是让他和审判长说,审判长就同意他的观点了? 不懂法! 对于这一点,张硕心里面有点烦闷,但是一想到王强给的律师费,这种烦闷的情绪顿时消散了。 面对着王强的催促,张硕不急不缓开口,陈述了王强的要求。 “我方申请的民事赔偿为:对我方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务工费用等总计达到2167000。” “同时,我方认为.…在本次案件当中,广有志的行为,完全是故意行为。 虽然说有自首情节,但是在我方当事人和对方没有任何冲突的条件下,对于我方造成故意伤害,并且还导致了我方重伤,躺在医院将近两个月的时间。” “我方认为,从这一点进行出发,可以明显的看出,广有志对于法制,以及法律没有任何的敬畏之心。”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加重判决,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观点,我方陈述完毕,审判长。” 在控告方陈述完毕后,审判长秦勇又看向了被告方席位。 “现在请被告方当事人或被告方委托律师进行法庭陈述。” “好的审判长。” 在听到审判长让自己进行陈述的时候,苏白长呼了口气。 陈述? 总算是到他们一方开始进行陈述了.… 如果说再不进行陈述的话,他听到检方的陈述和控告方的陈述,可能就开始忍不住反驳了。 并且控告方的如意算盘打的还非常响。 那就是想要让,被告方也就是他的当事人加刑。 ??? 加刑?! 就算是这场庭审,广有志没有任何的见义勇为行为,只是对于王强造成了重伤。 那么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也算是进行重判了。 按照一般的情况来讲,大致就是3到5年有期徒刑。 可是.… 王强呢? 竟然认为五年有期徒刑判的还不够严重,还想要继续加刑。 怎么可能?! 这不欺负老实人吗? 想到这里,苏白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做无罪辩护申请,驳回检方和控方的诉讼申请。” 秦勇开口:“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做无罪辩护的理由,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好的。” 苏白继续道:“首先,我方想要推翻检方的认定,我方认为,我方对于王强的殴打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 唐亮微微皱了皱眉,不是故意伤害? 人家跟你无冤无仇,都把人打重伤了,还不是故意伤害? 不过,针对苏白的陈述还没到自己开口的时候,唐亮没有进行反驳。 继续听苏白进行陈述:“检方在陈述我方具有犯罪行为的时候,忘记了一个前提。” “这个前提是什么?” “这个前提是,我方当事人广有志为什么要对王强动手?” “因为王强当时正在赤裸裸的骚扰一个小姑娘,并且.…在骚扰的这个过程当中,不止语言上的骚扰,还有行为上的骚扰。” “广有志在看到这一情况,作为青年的他,有着自己心中的正义,并且王强的确是在骚扰并且猥亵这名小姑娘。” “对于王强,广有志是在对王强进行阻止。” “是在进行见义勇为行为。” “根据见义勇为的法定条件和特征。” “第一: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第二: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第三: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根据这三点来看,我方当事人是在保护姑娘的人身安全为目的,不顾个人的安危,对于王强的犯罪行为进行阻止。” “其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和特性。” “所以在一开始,我方当事人广有志,就是在行使见义勇为的行为。” “基于我方一开始的主观目的,我方认为我方不构成故意伤害,只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当中,对于王强进行阻止的过程,造成了伤害。” “但是王强是在进行着违法犯罪的行为和活动.…” “基于这一点,应当由王强承担着自己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的后果。” “即,我方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观点。” 说白了,苏白陈述的观点是从在一开始,广有志的主观行为上面来进行的。 大概意思就是说—— 王强,作为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广有志进行了阻止,在这一点中。 广有志并没有过错。 所造成后果,也不是广有志想要看到的。 基于以上的情况,应当判决外有制不承担王强受伤的结果。 以上就是苏白的大致辩护思路。 只是.… 在苏白陈述完自己的辩护思路以后。 不仅检方席位上的公诉人唐亮有点愣神。 控告方席位上的王强更是异常的生气,并且觉得苏白的辩护有些离谱。 什么叫做他承担,他应该承担的责任? 他都已经被广有志打的重伤了! 现在告诉他,他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不是.… 对方把自己打伤了,坐牢不是应该的吗? 自己调戏小姑娘,关他什么事? 见义勇为把自己打伤了,那也应该是故意伤害! 对此,王强特意扭过头看向自己的委托律师: “张律师.…对方这庭审诉讼不是瞎扯淡吗?” “审判长肯定不会同意对方的这种说法,对吧?” 根据苏白的陈述,在张硕看来,审判长不太可能会采纳被告方诉讼律师的意见。 于是开口道:“放心吧,审判长不会采纳被告方的意见的。” “见义勇为归见义勇为,打人归打人。” “这场庭审,对方该进去还是要进去。” 听到张硕的安慰,王强深吸了口气,眯着小眼看向了被告方席位。 问题不大! 第247章 情与法?苏白:我都要! 庭审场上。 审判长秦勇在听完苏白的陈述以后,微微皱了皱眉。 见义勇为.… 这一点,检方的确没有在庭审上面提出来。 被告方提出来,这一点是基于既定的事实。 只是在庭审场上,暂时还没有进行判定。 紧接着,秦勇看向检方。 对于这一方面的判定,是由检方也就是公诉人和被告方当事人产生的讨论。 秦勇开口:“请检方进行答辩。” 听到审判长的开口,唐亮微微点了点头:“好的,审判长。” 而后又继续开口。 “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这一观点。” “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在刚才的质证环节中,通过询问已经很明显的了解到了广有志,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伴有故意伤人的主观意图。” “第二点:见义勇为的行为与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不冲突,两者之间没有特定的关系。” “也就是说就算是广有志有见义勇为,但是他对于王强造成了伤害,并且是实质性的伤害,那同样属于故意伤害。” “不能因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就忽视了他本身的故意伤害行为,这样这样进行认定是错误的。” “第三:广有志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需要待定。” “以上是我方的观点。” “基于以上三点,检方并不认同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观点。”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唐亮的陈述观点也非常的简单,那就是—— 见义勇为归见义勇为,但是故意伤人是事实造成的,伤害也是事实,不能一概而论。 并且广有志,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待定。 以上就是唐亮陈述的观点。 面对以上几点,苏白开口反驳。 反驳的第一点就是从广有志,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的。 刚才他已经陈述过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 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所以苏白直接申请法院对于广有志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进行判定。 “审判长,我方并不同意检方对我方的认定。” “针对第三点而言,根据相关执法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被王强欺负那个女性的口供而言,我方明显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我申请对于我方当事人广有志当时的行为进行判定。” “判定结束后.…再继续针对本案的其他情况进行审理。” 秦勇同意了苏白的陈述,翻看了一下相关的材料,紧接着问了广有志几个问题。 “请问被告方当事人广有志,你在当时看到王强欺辱那个女孩的时候,第一时间的反应是什么?” 广有志开口回复:“审判长,我第一时间也没有想什么太多的东西,我当时想的就是帮那个女孩儿。” “不想他被其他人欺负。” “那你是出于什么目的,想要去帮助这个女孩?” “当时的目的很简单啊,当时我看到王强正拉扯着人家女生,人家女生满脸的不情愿,他还非要想把人家拉上车。” “第一时间想的就是王强在欺负人,于是我就上去动手了,如果说目的的话,我觉得目的可能是为了救人吧。” “没有什么其他目的.…我在上学的时候就一直看到网上有些欺负人的案例。 所以心里面一直想着,如果我遇到这种事情了,会不会帮助其他人.… 我当时给自己的心理暗示,就是如果我遇到了,肯定会帮助其他人。 因为我也担心以后我的亲人在外面遇到了什么危险其他人不愿意帮助的情况。” 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广有志的想法很简单,在审判长询问的时候,直接把自己的想法说了出来。 “好的。” 在秦勇听完广有志的回答以后,心里面已经有了大致的判断。 广有志的行为的确可以称得上是见义勇为,这一点的判定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是在哪一点有问题? 有问题的一点是——在这个见义勇为的过程当中。 广有志导致了王强的重伤,从见义勇为的观点和主观行为上,能不能够判定广有志造成了王强的重伤,这一点是合法合理的。 这一点才是本次庭审中最关键的一点。 秦勇在先前都没有处理过这种案子。 但是根据以前的案例来看。 大部分案例.… 如果在见义勇为的行为当中造成了当时的施暴者,重伤或者是死亡。 见义勇为当事人都会被判定成故意伤害,只是在量刑上面而言会进行酌情的判决。 只不过这次庭审上,苏白做的是无罪辩护。 秦勇倒是很好奇被告方委托律师会从哪个角度来进行无罪的判定。 法槌敲响。 秦勇开口:“针对于被告方当事人广有志的行为。” “法院方面进行判定:广有志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各方还有什么其他异议吗?” 王强在听到审判长的判定的时候,扭头看向了自己的委托律师张硕。 “张律师.…审判长的这个判定,会不会影响到庭审的最后判决啊?” 张硕点了点头:“如果考虑到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话,会影响到庭审的最终判决,可能会减免刑期之类的。” “减免刑期?” 王强的脸色微变,减免刑期那肯定不行啊! “张律师.…你之前不是和我说过,可以不让对方判定成为见义勇为吗?” 张硕微微点了点头:“是可以让对方不被判定成为见义勇为,但前提是你当初拉扯的那名女性和你有着特殊的关系,比如说你们两个认识。” “这一点我记得我好像提前和你说过了.…” “更关键的是,执法方已经进行过立案认证了,除非让那名女的再更改口供,不然的话没有机会.…” “在这次庭审场上认定的见义勇为,是改不了的了。” “不用继续想了。” 张硕的最后一句话,算是打灭了王强的想法。 王强默默的点了点头,没有再多说什么。 各方都没有异议。 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秦勇再次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这一次的庭审,最关键的地方有两点。 第一: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和对王强的伤害有没有具体的关联。 第二:见义勇为的行为和故意伤害的两者是否要分别承担相关的责任。 只需要这两点的关键内容进行答辩完成。 那么,本次庭审就可以大致的判定广有志是否有罪, 想到这里,作为审判长的秦勇开口:“现在已经判定广有志在当时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检方认定广有志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对于本案中的王强造成了重伤,属于故意伤害。” “并陈述了广有志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 “检方能不能就这一点,进行详细的解释?” “可以的审判长。” 唐亮点了点头继续开口:“审判长判定广有志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此一点上,我没有任何的异议。” “但是。” “广有志帮助其他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上其性质是存在不法侵害人,而冒险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 “从刑事上来说,广有志在此过程当中,他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因此,他的故意伤害是成立的,并没有因为他的见义勇为行为而消失。” “虽然在这方面我非常理解广有志明明是进行了见义勇为行为,为什么还被提起公诉.…于情面上并不符合。” “但是情和法要进行分开,广有志对于王强造成重伤这一行为是结果,从这一方面来看,广有志有着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王强重伤的结果。” “这是既定的事实。” “并不能因为他见义勇为了就不判定他是故意伤害的行为。” “如果因为他见义勇为的行为,就不判定他是故意伤害,这是对于法律的亵渎,也是因情而对法律的不尊重!” “基于这一点,检方坚持认定,广有志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唐亮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以及被告方席位。 他的陈述非常简单。 说白了。 意思就是他也认同广有志属于见义勇为。 但是见义勇为又怎么样? 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故意伤害是故意伤害,两者之间要进行分开。 从唐亮的陈述中不难看出,他的观点是见义勇为,不能为故意伤害的行为买单。 也就是说.…你的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施暴人造成了伤害,伤害是实质的。 有了这种实质性的结果,那么你就是等同于说故意犯罪, 对此,还针对情和法进行了阐述。 啧啧.… 苏白在听到唐亮的陈述,微微抬头看了一眼唐亮。 唐亮说的对吗? 对! 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他并不认同。 于是开口反驳:“我想请问检方,你怎么就能认定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故意伤害是分开的呢?” “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从一开始的角度来看。” “是什么?” “是针对王强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阻拦!” “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吧?” 唐亮:“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在对王强的不法侵害进行阻拦的同时,王强是不是进行反击了?” “是的。” “王强进行反击以后,那么两个人形成了什么?” “两个人是不是形成了相互动手的局面?” “在此过程中,我方始终讨论的是我方当事人当时的主观行为是什么。” “检方陈述的事实是什么?检方陈述的事实是我方在民事上面的问题。” “可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应当陈述的是刑事方面的问题,所以要从一开始的主观目的进行出发讨论。” “我方一开始的主观就是,阻拦王强的不法侵害,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可是王强后面进行反抗了。” “王强的反抗行为是因为他的不法侵害没有实施,被阻断了,被我方当事人进行阻断,从而恼羞成怒进行的攻击行为。” “这种攻击行为明显是对于我方当事人的故意攻击。” “在此过程中,我方进行了还手,造成了对方的重伤。” “让其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力。” “这一点才是我方想要表达出来的观点。” “再次强调,我方不是故意行为,我方只是在见义勇为行为中的阻拦对方的不法侵害。”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苏白的陈述观点和唐亮的陈述观点相反。 唐亮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但是苏白通过陈述其过程认定两者之间有相应的关系。 即,广有志当时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的行为。 唐亮的陈述观点是广有志的行为有情但无法律支持。 苏白:??? 你瞅瞅我上面的观点,有情但无法律支持.? 我陈述的观点是有情理支持,并有法律支持。 小孩子才做选择,两个我都要! PS:求求月票~ 第248章 激烈辩诉,相互对抗! 苏白的陈述在秦勇的总结里面。 相当于是将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和对王强的伤害有没有具体的关联。 将这两者联系到了一起。 既然检方陈述。 广有志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是见义勇为行为并不能消除对王强造成的故意伤害。 那么苏白的辩诉,就需要从这一点进行出发,针对这一点进行辩诉。 说白了。 在检方的陈述中。 认定的广有志有罪的理由是——非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基于这一点,对于王强所造成的伤害都属于故意伤害。 那么广有志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吗? 不算是。 不算是,那肯定有罪。 这就是检方的逻辑。 逻辑对吗? 算是对的,也算是不对的? 一般来说,对于刑事犯罪切入的角度不同,那么所判处的罪行也不同。 就像是广有志的这个案件。 怎么说呢.… 刚才在质证的时候已经表明了广有志是在拉开王强的时候给了他一拳。 这一拳并没有导致王强的重伤,而是后来的攻击造成了王强的重伤。 针对以上的角度去思考的话,为什么会有后面的攻击? 那么在第二次广有志攻击是因为什么? 当然是王强对他进行了攻击,所以广有志进行了反击。 根据这一点来看,如果从王强对于广有志的攻击来算,那么广有志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 可以称得上是正当防卫。 因为广有志在一开始的时候并不是连续的,对于王强进行攻击,造成的王强的重伤。 而是在后续的攻击中造成的重伤,那么就可以说从后续的攻击进行判定。 判定为互殴或者是其他情况。 有没有可能判定为正当防卫? 有一定的概率! 可是现在的难点,是广有志首先进行的攻击行为。 但是广有志首先进行的攻击行为事出有因。 是出于见义勇为,才对王强采取的攻击措施。 针对于这一点.…需要考虑到的有多种因素。 到底是从广有志首先进行的攻击行为为主观故意判定,还是王强对于广有志的反击进行主观故意的判定。 如果判定为前者,那么广有志肯定会遭受到刑期判决。 判定为后者,广有志则无罪。 这也是苏白和检方进行辩诉的关键点。 只不过.… 具体的判定需要看审判长的主观倾向。 .…. 庭审场上。 针对苏白的答辩,审判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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