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章
浑厚的男声传了过来:“姐.…” “这个案子,是直接上诉到了中院,管辖权又不在县里。” “我这边只是通知你一声.…你看看你现在这么说,那行,我想想办法。” “不过你也联系联系小艳那名女同学的家长。” “好好好,我知道了。” 挂断电话,妇人又拨通了一个号码,一开始是先寒暄两句。 到后面,又说出来了,夏明远上诉二审的事情。 对面对于这件事情显然也比较介意,不知道说了什么。 挂断电话后,妇人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另一边.… 一个十六七岁的女生从房间内走了出来,开口说话: “妈,你刚才打电话在说什么呢,是我被猥亵那件事?” “对.…就是这件事。” “这件事情你们学校的那个教导主任又上诉了。” “上诉?上诉什么?” “说的是不服从一审判决结果到市里面上诉去了,不过这和你没什么关系,我让你舅多操点心。” “小艳你就不要多想了。” 妇人挥了挥手,名为小艳的女孩哦了一声,然后又回到了自己的房间内。 .…. 关于二审,在通知各方后,很快进入到了庭审阶段。 本次开庭审理,由于涉及到了未成年人,以及被告方提出来了个人隐私权。 所以中院方面对于本次庭审,决定不予公开。 苏白和李雪珍坐在等候室内,等候着本次庭审开庭审理。 不久,临近开庭时间。 相关工作人员带着李雪珍以及苏白进入到等候室内。 审判台,审判长席位上。 作为本次的审判长,蒋峰对于本次庭审判决,进行了相关的了解。 不过.… 这一次的庭审涉及到了未成年人.… 算了,先看看吧。 敲响法锤后,蒋峰宣布开庭,紧接着让上诉人委托律师,开始陈述上诉理由。 本次案件是由夏明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 苏白作为委托律师开始陈述上诉申请: “审判长.…我方上诉申请如下。” “我方当事人夏明远对于一审判决判处我方猥亵,骚扰未成年女性,情节严重,判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有异议。” “申请驳回一审判决结果。” “下面是我方的申请理由。” “首先,在一审判决当中,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和客观的事实来证明夏明远具有骚扰和猥亵的情况。” “不应当以无客观事实证据对我方当事人进行判罚。” “其次,我方认为在一审判决当中,执法方和检察部门,与受害人有着利害关系。” “在一审法院明知道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没有做出具有事实的回避原则。”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认为,是导致了我方一审判决败诉的关键问题。” “因为一审法院没有让利害人员进行相关的回避,已经不符合庭审的流程。”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认为,应当撤销对夏明远的一审判决结果。” “判处无罪。”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相关陈述。” 苏白开口陈述完。 审判长席位上的蒋峰,扭头看向了受害人席位和检方席位。 这一次,受害人席位上的三名女学生都到场了。 对于苏白开口陈述的撤销一审判决。 蒋峰觉得还能够理解,可是根据相关的利害关系进行判定。 这一点儿.… “关于相关的利害关系,暂时先不提。” “法院方面,后续会进行相关的调查。” “本次庭审,暂时先以夏明远是否有罪,是否撤销一审判决结果为主要答辩内容。” 对于审判长的开口,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利害关系属于一审判决中的一部分。 属于是否有无回避原则问题。 可审判长,直接要求暂时不提了? .…. PS:求求月票~ 第349章 激烈的辩诉,审判长的严重倾向! 关于相关的证据,苏白已经收集完毕。 在本次的案子中,所谓的受害人三名女同学。 其中一名名为吴艳的女学生,其舅舅涉及到执法部门,主管刑事。 另外一名女同学何娟,其叔叔是在监察部门工作。 并且在这个案子前期,两人都有过一定的参与。 按照诉讼法相关规定,执法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则应当回避。 这种利害关系指的是有明显的亲属血缘关系,熟人关系。 或者是其他影响到法律,执法公正的关系。 审判长当庭指出关于回避关系,要求暂时不提。 是不能够确定,一审的庭审是否由于利害关系产生了影响?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暂时不提,也能够理解。 对此,苏白没有过多的去反驳什么。 因为这件事情还没有具体的调查结果。 单单从这件事情上,并不能直接说明,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程序违规有关。 对于审判长的说法,苏白表示理解。 .…. 审判台席位上,蒋峰继续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主持审理。 “根据刚才上诉方所陈述的,无客观事实能够证明,夏明远存在猥亵和骚扰被害人的情况。” “关于这一点,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陈述?” “可以的。” 苏白点头,然后开始陈述:“在本案一审当中。” “所判决依照的证据,主要是由受害人的口供来进行的相关判定。” “根据受害人的口供指出,夏明远伤害了三名被害人女学生,从骚扰到猥亵不下于数十次。” “在此期间,受害人指出的骚扰和猥亵是指——” “夏明远作为一名教导主任,对于学生有着较高的要求,会经常出现与女学生进行手与身体的接触,并且会触碰到隐私部位。” “根据夏明远的描述,这种接触是指,会用手触碰女学生的肩膀等不敏感部位,要求其站立,或者是面对墙等情况进行处罚。” “不存在触碰到隐私部位的情况。” “同时指控骚扰的情况是,夏明远多次在下课,或者是其他空闲时间,将女学生叫到办公室内谈话。” “根据夏明远的描述,他将女学生叫到办公室内谈话,主要是对学习情况。” “以及学生在学校内存在违反学校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将女学生叫到办公室内。” “比如说本次案件的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三人。” “在百川县第一高级中学内,经常欺负他人,并且在学校内高调违反学校校规,甚至还有收小弟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夏明远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将三人叫到办公室内,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吗?” “至于根据吴艳,何娟和李冰三人口供,所描述的。” “夏明远经常会叫她们三人到办公室内,对她们三人进行骚扰。” “会在语言上进行挑逗或者是其他行为。” “可实际上是因为她们犯了错,所以夏明远才会让她们到办公室内。” “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调逗,骚扰行为。” “以上的陈述只表明了一个观点。” “夏明远和受害人的口供并不一致。” “依照夏明远的口供来讲,他没有任何主动的动机,对于受害人进行骚扰和猥亵。” “受害人三人所描述的情况,都是依照着自己的主观口供,来进行的。” “没有任何客观的事实,例如说录音视频,等客观依据表明夏明远对三人进行了骚扰或者是猥亵。” “从无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我方认为不应该对夏明远有任何的判定行为。”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要着重于客观事实的证据,不应该着重依照口供。” “基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我方认为,应当撤销一审判决。”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回答。” .…. 在苏白陈述完后。 审判台席位上的蒋峰,简单的整理了一下本次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材料。 然后开口:“上诉方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取。” “检方有没有什么要表达的….?” 本次检方,是由市检出庭。 检方公诉人,在面对审判长的询问,简单开口进行了陈述。 “根据现掌握的证据情况来看。” “本案所涉及到的关键问题主要在于,受害人的口供是否属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夏明远的口供是否属实。” “根据受害人的口供描述,夏明远有过数次趁着,对她们进行管教的时候,触碰她们的胸部。” “并且在办公室内进行教导的同时,有语言上的挑逗和骚扰等一系列的情况。” “在这一点上,受害人三人的口供一致。” “吴艳,何娟,李冰等三人在分别的陈述当中,都重点说明了这一点。” “并且,其猥亵和骚扰的次数较多,吴艳18次,何娟16次,李冰13次。” “可是对于以上受害人的口供,夏明远进行了否认。” “以上是检方所表达的客观情况。” 公诉人这一次的陈述,只是客观的陈述了情况。 并没有表明任何观点。 只是将事实说明清楚。 在公诉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又让受害人方进行相关的陈述。 “对于以上客观上的事实,以及上诉方所陈述的内容。” “受害人委托律师或受害人有没有什么要表述的?” 受害人席位上。 不仅有三名受害人女学生,还有其委托律师王琴。 王琴抬头看了一眼对面的律师,她知道苏白,南都来的大律师。 全国顶尖刑事律师。 说实话,这场案件对上这么一名大律师,有一定的压力。 不过在调整完情绪,面对审判长的询问,王琴开口进行表述: “审判长,对于上诉方所陈述的内容,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从被害人的角度而言。” “受害人是百川县一高中学的高二学生,在学校内的事迹暂时不论。” “单从这个案子的角度出发,受害人所表述的内容是——” “夏明远在借助某些“借口”,对受害人进行了猥亵和骚扰。” “存不存在着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夏明远,故意利用我方受害人的这种行为对其进行猥亵和骚扰?” “由于受害人所违反的校规比较多,所以夏明远借此机会,对于三人进行猥亵和骚扰?” “有可能!” “再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三名受害人,都属于未成年,还在学校,相对来说比较单纯。” “从口供而言,具有较大的真实性。” “尤其是三人的口供以及描述相差不大,从这一点来说,我方倾向于判定夏明远的确有犯罪的行为。”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表述。” 对于王琴的表述,苏白不能说不赞同。 从怀疑的角度来讲,的确存在着这种可能性。 但是也只是从怀疑的角度来讲。 说白了,对方的观点就是,夏明远是故意借着受害三人违反校规的机会对其进行猥亵和骚扰。 这种说法,如果有事实证据,完全合理。 可现实呢? 你不讲现实只讲怀疑,只从怀疑的角度来讲,那不妥妥的虚空吗? 苏白开口反驳:“我想请问一下受害人委托律师。” “你刚才陈述的观点,有客观的事实依据作为基础吗?” 王琴开口:“有的,我方的观点来自于受害人三名女学生的口供。” “我方询问的有客观的事实依据的情况是,除了三名受害人女学生的口供之外的直接证据。” “有吗?” “没有。” 王琴在回答完后,又补充道:“没有其他客观事实依据,主要是因为学校内管理比较严格。” “不能用录音或者是其他设备进行收集证据。” “再有一点,三名高二的女学生,可能还意识不到这个问题。” “作为未成年的她们,可能在思想上还不够成熟,在主观观念上不够理性,这都是需要考虑到的问题。” “好的,对于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我方表示理解。” 苏白点头: “可是我方只想询问一个问题,三名高二的女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但是在口供方面不存在着说谎的可能性吗?” “在法律层面上,对刑事犯罪控告,都是依照着相关的证据来进行的。” “在刚才的答辩中,你方和公诉人所陈述的内容。” “没有任何客观的事实能够证明,夏明远有着猥亵和骚扰被害人的情况。” “受害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都是具有可能性。” “按照这种观点,我方也完全可以从有可能性的情况下来表明我方无罪的观点。” “因为根据我方当事人的口供,我方并没有猥亵和骚扰被害人。”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受害人一方的观点不具有客观事实,申请驳回。” 面对苏白的陈述,王琴还想要说什么,但还没有说出口,法锤敲响。 审判台席位上,蒋峰将公诉人以及受害者一方的陈述观点听取后。 接着开始对三名受害人进行询问: “三名受害人,吴艳,何娟以及李冰。” “你们三人控告夏明远对你们实施猥亵和骚扰。” “你们所控告的猥亵,能不能够当庭具体的描述一下?” 受害人席位上,吴艳的表现显得很干脆利落:“能。” “那个夏明远就是借助着其他的理由,对我们进行处罚。” “每次对我们进行处罚的时候,他的手都会从肩膀那里不经意的触碰我们的隐私部位。” “对于这一点,我们很反感,但是因为他是我们学校的教导主任,我们也不敢多说什么,生怕他给我们穿小鞋。” “还有.…我们说他骚扰,是因为学校里面还有其他的不好的学生。” “可是我们三个,是被夏明远叫到办公室内最多的学生。” “这难道不是骚扰吗?” “他说他没有讲一些什么不好的话,可是他明明就有。” “他的办公室是单独的,有时候会问我们喜不喜欢他这种男人,问我们有没有兴趣干嘛干嘛。” “.….” 吴艳的陈述非常的流利,并且从观点来讲,非常的清楚和清晰。 压根不像一个未成年的女学生,所能表达出来的。 并且从主观意愿上,吴艳对于夏明远的行为陈述表现的非常具有恶意。 在吴艳表述完以后,苏白当即举手示意:“审判长。” “我想请问被害人一个问题。” “在你刚才的陈述当中,夏明远故意侵害你的隐私部位,以及经常把你叫到办公室来进行骚扰。” “可是你在当时为什么不选择报警?” “为什么不选择告诉自己的父母和家人,而是在被学校以违反校规校纪开除以后。” “决定对夏明远进行控告立案审查?” 吴艳稍微犹豫了几秒:“因为我当时不知道,我当时害怕,可是我被开除之后,我就不害怕了。” 你陈述的这么清晰,现在说你当时害怕? 这个角度根本站不住吧? 这个时候,审判谈席位上的蒋峰再次开口发问: “夏明远,根据受害人的陈述,陈述你在对受害人行为时,具有触碰到隐私部位的情况。” “对于这一点你怎么解释?” 夏明远摇头:“审判长,我绝对没有过这种行为。” “在我的认知里,我是绝对不会对学生做出这种事情来的。” “这完全是在侮辱我的人格和我的尊严。” “嗯.…对于这些暂时不提,那你认为你有没有可能触碰到?” 夏明远听到这个问题,陷入沉思。 有没有可能触碰到? “这个有一定的可能,但是在我的记忆中,没有过这种情况。” “那么你怎么能够证实,没有这种情况?” “根据你刚才说的,你也说过了有可能会触碰到。” “那么你是不是触碰到了,但是在庭审上,因为受害人没有证据,所以你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触碰到.…” “你能不能用客观的事实证明一下,你没有触碰到受害人的隐私部位?” “或者说,你触碰到了,但不是故意的。” “你能不能拿出你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证据?” 在听到第一个问题的时候,苏白觉得这个问题还很正常。 因为在庭审上需要考虑各种可能性,需要深入的了解具体的情况。 可是最后几个问题是什么鬼? 让犯罪嫌疑人用客观事实证明来证明他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性!? 先是问有没有可能,存不存在不小心触碰到了。 然后再以这种情景套入进现实情况。 让夏明远自己证明自己无罪.… 所以绕来绕去,都是TM的,想要走个正常流程来判决夏明远有罪是吧?! .…. PS:求求月票~ 第350章 当庭拍桌质问!合议庭如何定义法定情景?!(小劲爆) 对于审判长在庭审上的连续几个问题。 说实话…. 太具有倾向性了。 基本上与一审时的判决以及卷宗上所记载的相关情况相差不大。 只不过在一审卷宗的记载上.… 当时庭审宣布判定的情况,要比本次二审直接的多。 面对审判长的数次倾向性提问,苏白直接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认为审判长的提问,并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 “审判长的提问,太过倾向于夏明远有罪。” “以上的几个问题,夏明远根本回答不了,也不用回答。”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审判长的有关提问。” .… 苏白直接开口,驳回了审判长的以上提问。 驳回的主要原因,当然是审判长在询问中具有倾向性,于法于理于情都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利 那么他在庭审场上肯定要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相应的诉讼权益。 只不过面对苏白的驳回,庭审场上蒋峰表情上明显有些不悦。 随后开口:“刚才对于夏明远的询问是有关于案情的询问。” “对于这一点,夏明远可以不做回答,但是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 ??? 不是,凭什么要让夏明远个人承担? 在法律上,有着面对审判长的某些提问,当事人有权利拒绝回答。 拒绝回答,后果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可是刚才,蒋峰的询问很明显是具有极大的针对性的。 这种针对性的问题,完全不符合相关的诉讼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诉讼规定,哪有让犯罪嫌疑人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证据的? “可是依照相关的诉讼法规定,在庭审上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自证。” “刚才审判长的询问已经涉及到,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已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则。” “我方认为,就算是让我方当事人承担后续责任,可是审判长的询问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定义吗?”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蒋峰,面对苏白提出来的问题。 继续开口:“关于有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问题,这一点我作为审判长,心里面很清楚。” “所以对于上诉方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定义,这件事情,不予讨论。” “现在请夏明远回答我提出的问题,若是不进行回答,那么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 面对审判长无视诉讼规则,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没有说什么。 只是眼神示意,夏明远该怎么回答怎么回答。 审判长的提问虽然不符合庭审的相关规则。 可是没有进行相关的判定,一直在这方面进行纠缠,这场庭审也推进不下去。 所以,对于这一点苏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你问我答。 可是如果进行相关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次上诉到市中院,又遇到了只凭借口供和无客观事实证据进行判定。 甚至来说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的清白.… 说实话.…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证自己的清白,自证自己的主观性是什么情况? 完全不符合相关的程序! 那再说。 如果犯罪人不能够自证自己没有犯罪行为,是不是从侧面来讲,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为? 苏白:.…. 关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庭审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证。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例如说有犯罪事实。 比如某公职人员在面对控告“不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对不明巨额财产进行说明,说明财产来源。 可是这是在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要求的自证行为。 针对夏明远的这个案子是在无事实的情况下,来自证不存在事实。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边,蒋峰依旧在对夏明远进行着询问: “夏明远请回答刚才我所提问的问题。” 对以上的问题,夏明远的确拿不出来任何的事实依据,于是开口: “我拿不出来证据,证明我没有骚扰和猥亵。” “但是我绝对没有故意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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