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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情的确是涉嫌到违法犯罪了。 继续狡辩或者是抗拒没有任何的意义。 同时。 他也清楚自己的行为只是构成了一个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如果……进行抗拒,只会让自己的判决更接近于顶格判决。 倒不如直接坦白,还能减免一些刑期。 …… 另外。 由于当初是吴业,请自己的老朋友帮忙。 所以吴业也涉及到了妨碍诉讼罪。 被带走调查。 …… 别墅区内。 李晴有一丝的慌乱。 不是,这个案子怎么就能发展到这种情况呢?! 原本进行延期审理,最多是补充一下相关的证据,可是现在把自己丈夫给补充进去了?! 李晴只好求助律师:“孙律师……这个案子现在补充证据调查到了四年前。” “我老公让他朋友帮忙拦一下的事情……” “孙律师,现在我老公被抓了……我儿子那边……” “孙律师……这件事情该怎么办啊?” 对于现在的情况,李晴一时之间也失去了主心骨。 不知道该怎么办,只好询问律师。 孙石岩也没有想到,情况会变得这么复杂。 因为从他接手这个案子开始,一直到现在。 只是接触了吴昊被提起公诉这段时间的内容。 其他的情况他并不了解…… 沉默了一会,孙石岩叹了口气:“这个案子不是我说该怎么办就能怎么办。” “涉及到吴先生的这个问题……走正常的庭审诉讼流程就可以了,这个罪行一般只会判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涉及到的问题比较轻,甚至只会判一个缓刑。” “因为吴先生目前还处在侦查补充的阶段。” “我暂时说不好具体的情况……” “不过,对于吴昊的这个案子,我仍然觉得这个案子还是会判吴昊无罪。” “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某一个案子可能因为程序违法的因素进行撤案了。” “是不能通过当初的程序违法作为观点来对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判定的。” “说简单化一点——” “吴先生和耿浩被抓,与吴昊的诉讼庭审没有太大的关联。” “这件事情只能表明案件在当时,存在非常大的漏洞。” “可是现在没有证据……依旧不能对吴昊进行定罪……” “明白吗?” 李晴有些似懂非懂:“孙律师,你的意思是……” “证据丢失了就是丢失了……” “不管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没有证据都不能指控吴昊有罪是吧?” “对。” 孙石岩点头回应。 “好的谢谢孙律师……可是我家那位……” “吴先生目前暂时是在侦查阶段,等到提起公诉或者是进行审理了,我会帮忙代理这个案子。” “好的谢谢孙律师……” 李晴连忙感谢着。 在询问完孙石岩,李晴长舒了口气。 听到孙律师这么讲……那她就放心多了。 …… 与此同时。 在检方针对当初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补充完相关的证据。 向法院提起了,再次开庭审理了请求。 得到法院的同意,法院通知各方具体的开庭时间。 白君律师事务所内。 苏白在得到了相关的通知,把李雪珍叫到了办公室。 “检方的补充证据完成了!” “好好准备一下……” “好的苏律师!” 李雪珍小脸认真。 等到离开办公室后,李雪珍的眼睛眯成了一道月牙。 证据补充完毕! 那个吴昊,送进去送进去! 美滋滋! …… 第297章 致命质问,嚣张?来,我啪啪打你脸! 再次开庭审理。 依旧由余成作为审判长,对于该案进行审理。 李晓作为公诉人,在补充证据,对耿浩进行审查期间。 掌握了不少的新证据。 这一次…… 对李晓而言,判决证据,更加的充足! 对于吴浩的控告也将会更加的激烈。 必定可以将吴昊控诉成功! …… 只不过,庭审场上,吴昊通过孙石岩了解过了再次开庭的情况。 说实话。 吴昊并没有太大的担忧。 按照孙律师说的,没有关键性证据,不能判他有罪! 关键性证据是什么? 关键性证据就是张燕! 张燕都已经去世那么多年了,怎么判他? …… 庭审流程继续—— 审判台席位上,余成敲响法槌,缓缓开口: “本次庭审继续审理。” “请公诉人对于补充证据,进行质证。” “好的审判长。” 公诉人李晓点头开口。 李晓作为从一开始就跟进这个案子的检察官。 在上一次的庭审上,李晓作为公诉人没有成功的指控犯罪嫌疑人吴昊。 导致延期庭审。 延期期间,他调查了方明,耿浩等人,同时也掌握了新的证据。 这一次的证据链相比于上一次完整很多。 控告吴昊,在他看来,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 面对审判长提出来的,对补充的证据进行质证,李晓开口: “审判长……” “根据在延期庭审期间,检方重新了解到的证据和新的证人。” “检方认为本次庭审吴昊涉嫌了强迫张燕一事,犯罪事实充足。” “补充的证据如下:” “根据当时办案人员方明和耿浩的口供。 他们在当时接到张燕的立案报告。 以及当时张燕的控告,和相关性的证据,能够确认吴昊涉嫌强迫张燕。” “并且在张燕进行立案期间。” “吴昊的父亲通过耿浩这一层的关系,对张燕一家施加压力。” “要求张燕一家能够主动的撤诉。” “不再对吴昊,进行控告。” “因此还开口承诺给予50万的封口费用。” “根据办案人员负责人耿浩的陈述,在当时的记录和对吴昊的审理。” “以及相关的事实当中。” “吴昊存在着强迫的行为。” “这些证据已经属于间接证据,证明了吴昊的犯罪行为。” “……” 在李晓进行陈述的时候,孙石岩举手示意,紧接着打断了李晓的陈述。 “我想打断一下公诉人的陈述,并且说明一个法律上的事实。” “刚才公诉人说的这个间接证据是什么?” 李晓被打断了,但并没有生气,开口回复: “间接证据是办案负责人耿浩以及其他人的陈述。” “那这个办案负责人和及其他人的陈述,能证明什么呢?” 孙石岩再次反问了一句。 “间接证据——在这里的间接证据指的是证人的口供。” “证人的口供能说明什么?” “证人的口供只能提供一个间接的证明,间接的证明并不能够证明吴昊有着犯罪的事实。” “能够确认犯罪事实的是什么?” “能够确认犯罪事实的是——相关的直接证据。” “例如当事人的直接口供或者是当事人所遗留下来的关键性证据。” “这里的关键性证据并不是指主观性的关键性证据,而是客观性的关键性证据。” “基于以上。” “我认为公诉人在刚刚陈述的依照着间接证据,就判定我方当事人有着犯罪的事实行为,非常的不妥当。” “没有做到一个公诉人应有的行为。” “并且我方认为,这个间接证据的判定不能够判定我方当事人有犯罪的事实行为。” “因为根据公诉人的陈述,这个间接证据从办案人员的角度进行出发。” “而不是从实际的事实进行出发。”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公诉人所陈述的间接证据,对我方的相关性判定。” “审判长,我的表述完成。” 孙石岩在陈述完之后,稍微的整理了一下自己的诉讼材料。 抬头看向公诉席位。 李晓作为公诉人,面对着被告人委托律师的一阵羞辱,心里面不禁有一些愤懑。 被告人委托律师说的什么意思? 什么叫做这个间接证据不能够证明吴昊的犯罪行为? 方明和耿浩两人作为案件当时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 他们的确是作为证人进行陈述,证人证言属于间接性证据。 这种间接性证据,并不代表着不能够认定吴昊的犯罪行为。 因为这也属于有效证据。 可是却被孙石岩直接反驳了? 凭什么? 李晓正准备开口质问。 而在这个时候,苏白同样举手示意发言。 审判长余成在注意到苏白以后,同意了其进行陈述。 苏白将相关的诉讼材料放在了自己面前,然后开口: “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反驳间接证据,不能指控的依据是什么?” “证人的口供也属于证据之一,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为什么不能进行指控和判定吴昊有罪?” 面对苏白,孙石岩抬眼看向被告人席位。 他知道苏白是国内有名的顶尖刑事律师。 但是…… 对上这种顶尖的刑事律师,他也没有丝毫的忧虑。 因为根据目前的情况来讲,优势依旧在他这方。 这种陈年旧案,就算是顶尖律师来了,也没有任何的作用。 最多是在庭审场上指控一下,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孙石岩笑着看向苏白:“控告方律师的陈述,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想请问控告方律师……” “在这场庭审诉讼当中,依照着证人的这种直接口供,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吗?” “并且——” “证人的口供,来源于哪里?” “是不是来源于当时的情景和吴昊,以及张燕所表达的观点?” “我必须要再次重申和强调一点——吴昊究竟有没有强迫张燕。” “需要看的是现场的直接证据,或者是当事人的指控。” “否则的话,其他的口供都是基于,其他主观情景的发生。” 孙石岩在陈述完毕后,还特意的朝着控告方席位上的苏白看了一眼。 苏白:…… ??? 什么意思? 挑衅是吧? 不是,在先前的时候,如果被告人委托律师这么陈述。 的确没有任何毛病。 可是现在已经进行了补充性的证据,被告人委托律师还是这么进行陈述。 肯定要败诉! 为什么? 因为种种的间接性证据都指向了吴昊是具有强迫行为。 这已经不构成了疑罪从无的法定情景。 如果说先前的物证和马雪的指控只是以主观来进行控诉。 但是相关的办案人员的指控,依照的是客观的事实条件。 客观的事实条件为什么不能进行指控? 没有太刻意的去注意孙石岩的目光,苏白继续陈述: “根据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证人的直接口供为什么不能形成证据链?” “再有一点,证人的说法来源是什么?” “证人的说法来源是基于客观的事实来进行判定的。” “先来陈述一下现在的相关证据问题。” “现在的直接证据有——吴昊与张燕发生过关系。” “那么在控告的公诉罪——吴昊强迫张燕发生关系。” “现在缺少的是哪一环的证据?” “现在缺少的是吴昊有没有对张燕进行过强迫的行为!” “有没有?” “在吴昊的陈述中,肯定是没有的。” “因为吴昊是犯罪嫌疑人,他的陈述不一定是对的。” “究竟有没有,那需要从客观的事实进行出发!” “也就是证据!” “在上一次的质证当中,无论是张燕遗留下的证物,亦或者是其当年的朋友马雪的口供。” “都已经表明了——张燕是被吴昊强迫的。” “当然,对于这一点,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了反驳,反驳的意见是——” “张燕遗留下的物证,可能是由其主观,而进行描述的。” “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 “好!” “笔记上面记载的的确存在着主观因素,不能确定吴昊是不是强迫行为。” “再来看第二点。” “马雪的证人证言,表示当时的张燕不喜欢吴昊,进而表现出了不可能主动愿意跟吴昊发生关系。” “这一点同样被被告委托律师进行反驳。” “当然,被告委托律师陈述的是马雪作为证人,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事实。” “可是在补充的证据当中——” “耿浩和方明作为该案件的负责人,他们两个没有任何的主观,因为他们和受害人张燕并没有任何的关联。” “全是凭借着对于案件的调查和案件的审查。” “确认了吴昊和张燕发生关系是存在强迫的行为。” “张燕的笔记和马雪的证人证言,作为间接性证据,存在着主观性,可以不被采纳。” “可是依据客观事实而进行判定的间接证据为什么不能够被采纳?” “我并不能够理解被告人委托律师所说的证据链和直接证据的关系。” “因为这个案件已经存在了发生关系的既定事实。” “吴昊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的成立。” “只需要通过间接或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吴昊与张燕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强迫的行为这一点!” “以上的三个间接证据,都已经证明了吴昊与张燕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强迫行为。” “尤其是第三点,是根据客观事实而定。” “不存在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主观行为。” “所以我不理解为什么被告方委托律师,答辩所在的重点在哪里……” “是直接抛开间接证据不论吗?” 重点? 客观与主观? 孙石岩在苏白进行答辩的时候,一直在记录着关键的信息。 这一次苏白的陈述观点主要是以客观的间接证据来进行论述。 也就是以耿浩等人的口供,来对吴昊进行控告。 因为耿浩作为相关的办案人员,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依据都具有客观性。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有几点—— 第一是否发生了关系,第二是否是强迫行为。 第一点确认无误,的确发生了关系,这一点有着直接的证据。 可是是不是强迫行为? 是不是强迫行为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定! 就比如说—— 在当时张燕遭受到了吴昊的强迫,并且确认自己身上有被殴打或者是其他被强迫的行为。 第一时间报案,保存证据。 这样一来,无论是否有当事人的口供,依照着身上被殴打和被强迫的证据。 那么就可以判定其的确有强迫行为。 但吴昊的这个案子并不存在这个情况。 现在的情况是什么? 现在的情况是,苏白通过三个间接证据—— 两个主观证据,一个客观证据来想要证明,吴昊与张燕发生关系是强迫行为。 话说回来…… 耿浩和方明两个人的口供作为间接证据,是否可以判定吴昊有罪呢? 要知道…… 吴昊已经进行了翻供。 耿浩和方明两个人,依照的是吴昊没有进行翻供之前的调查。 所以这一点也是这个案子的关键点…… 在这一次庭审当中……他不知道审判长会不会认定翻供。 可是…… 在沉思过后,孙石岩抛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本案当中,所有的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 “甚至来说,所有的间接证据——” “都不能够真正的判定是不是吴昊和张燕发生,强迫的行为。” “就按照控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 “办案人员的口供,是基于客观的事实。” “可是这客观的事实来自于哪?” “是不是来自于办案过程当中的情况?” “办案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并且案件只是进行到了立案阶段,当时的相关证据都没有经过物证。” “从这一点来说的话,这个客观的事实,是不是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面对孙石岩的反驳,苏白反口质问: “被告委托律师的陈述都是基于不确定性而定的。” “可是在这个案子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必要条件。” “那就是吴昊的父亲吴业,联系了耿浩,想要通过私下的关系,来帮助吴昊逃脱刑事责任。” “吴业为什么要联系耿浩?” “他为什么要出50万,想要让张燕撤案?” “吴昊没有犯罪,完全不需要出50万的金额,要求张燕进行撤案。” “或者说——完全可以控告张燕诬告。” “干嘛那么大费周章的联系耿浩?” 苏白在询问完后,目光落在了孙石岩的身上。 这个案子…… 说白了。 再补充完相关性的证据后,吴昊已经不可能翻或者是逃脱法律的制裁。 现在的被告委托律师是依照着这个案子是个旧案。 有一些证据不好进行直接证明,所以一直抓住这一点进行反驳。 可是通过多数的间接性证据和合理的法定情景。 现在已经能够判定,吴昊的犯罪事实! 对方也可以进行反驳,但是看法院采不采纳就完事了! 审判长又不是只听诉讼答辩。 只要有证据,审判长是完全可以依照证据和法定的情理,进行判决的! 一旁,李雪珍望着沉默的孙石岩,小脸上写着欢喜,刚才不还是很嚣张吗? 怎么不说话了? 被啪啪打脸了吧? …… 被告委托律师席位上。 面对着苏白的最后反问,孙石岩不能进行解释。 他心里面清楚,吴业这50万是用来干嘛。 如果他一旦进行解释,那么后面很有可能会被提起伪证公诉。 所以面对反问孙石岩只能沉默,将目光落在吴昊的身上。 吴昊:…… 不是,孙律师你继续辩解啊! 你看着我干嘛? 我不知道怎么回答…… …… 第298章 判定犯罪事实成立,小李:顶格判! 面对苏白开口询问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和吴昊投过来的求助目光。 孙石岩低头看着自己面前的诉讼材料,没有任何的示意。 他不是不知道怎么回答,而是不可以回答。 这也是刑事律师在庭审场上,默认的规则。 在庭审上。 无论是审判长,公诉人或者是控方,询问有关于案件细节。 尤其是询问被告人或者与本案相关的被告人的亲属行为。 这一切都需要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亲属自己进行回答。 当然…… 他能进行示意或者是开口回答吗? 可以! 只要做好被吊销律师资格证和进去关几个月的心理准备。 有了这两个前置条件就可以开口回答。 因为这种被告人或被告人亲属的行为是属于他们的自身意愿。 律师不能够进行解答。 你现在进行解答了,在庭审上解释的很有道理,很到位。 可是如果检方在后续的审查当中,被告人或被告人亲属解释并不是这样的。 那么律师怎么办? 面对这种事情,检方完全可以,以伪证罪提起公诉。 这是刑事律师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进行回答的关键。 在看到孙石岩低下头后。 吴昊也不知道该怎么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 干脆也保持着沉默。 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余成面对着这种情况,敲响法槌。 这个案子进行到这一步…… 可以说双方都已经进行了大致的辩诉。 争论点已经很清晰了。 剩下的只需要他作为审判长进行大致的梳理就可以了。 余成看向证人席位,这一次的庭审耿浩是作为证人进行出席。 在司法的规定中,犯罪嫌疑人有权作为证人出席庭审。 收回目光,余成缓缓开口: “现在针对答辩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 “证人耿浩……” “现在合议庭对你进行询问,请配合。” “好的审判长,我配合。” 耿浩深吸了口气,点头附和,又听到余成的询问。 “吴昊的这个案子,你在当初进行审查的时候是怎么来确定,吴昊和张燕发生关系,是吴昊的强迫行为”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耿浩毫不犹豫的开口: “审判长……” “我确定吴昊和张燕发生关系,是吴昊强迫张燕的行为,是来源于当时对案件的审查。” “当时案子在发生以后,进行了立案,我作为本案的负责人,也第一时间展开了调查。” “在当时调查的期间吴业找到了我,我为了搞清楚这个案子到底是不是强奸,有没有产生误会。” “或者说——弄明白这个案子是不是张燕进行的诬告,还是另有隐情。” “特意询问了吴昊案件的相关细节。” “当时吴昊描述的情况,和张燕在笔记中记录的情况一样。” “包括发生的一些细节。” “其中有一点我记得特别的清楚—— 吴昊说过,他个人是特别喜欢张燕,有很长一段时间想和张燕发生关系的想法。” “只不过一直都没有机会……” “这一次喝醉了,带张燕去酒店发生关系,是他好久以来都想要做的。” “我当时问他,在他这个年纪,怎么敢做这种事情的。” “他说他当时脑子一时糊涂,太冲动了,觉得没有什么事情,然后就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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