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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的,就算是结完婚,使用暴力行为那也算是强迫!” “所以,对于被告方的问题,我方认为这非常的幼稚,被告方完全不尊重妇女的权利。” “我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偏见行为。” “审判长,关于被告方的问题,我方回答完了。” 陈乐说完,还冷冷的看着被告方席位上的苏白。 苏白望着陈乐,笑着摇了摇头。 这援助律师,上头了? 应该让受害人回答的问题,却亲自回答。 在刑事诉讼中这么回答,可不是一件理智的事情。 如果说受害人以后翻供了或者说被告方拿出了其他实质性证据。 这援助律师可就涉嫌伪证伪词了! 面对陈乐的开口,苏白严肃道:“请问受害人委托律师,你的言行能够代表受害人吗?” “在这里我想要先提醒一句,像这种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言行代表受害人,那么如果证词翻供,委托律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苏白的提醒很严肃。 因为在庭审当中,尤其是性侵案,女方的口供很容易会遭受到某些原因进行改变。 刑事案件一般是非全代理,民事案件才是全权代理。 因为刑事案件一旦全权代理,那么,如果委托人说了假话你不知道,但是进行代理了,导致案件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律师绝对会因为涉嫌伪证行为被送进去。 这也是大部分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都非常小心,看重证据说话的原因。 只是…… 面对苏白的提醒,陈乐完全没有意识到刑事诉讼代理的危险性。 从心里面认为,好姐妹总不能骗好姐妹吧? 第205章 庭审再现,经典名场面! 在一般的侵犯案件中。 大部分所采用的是口供案。 所以在这个案子里面,陈乐不认为张同伟没有刑事责任。 再有。 陈乐也不认为肖丽丽会坑自己。 所以,面对苏白的提醒,陈乐没有放在心上,依旧开口: “这次案件我虽然是援助律师,但是可以代表委托人。” 苏白笑了笑,没有说话。 审判长席位上,李永春看了一眼陈乐,想要开口说话。 但随后摇了摇头,什么都没有说。 敲响法槌。 李永春针对双方的辩诉开始进行总结。 一般的侵犯案件,大部分都是口供案,依旧受害人的口供再加上,一些辅证进行判决。 可是……这个案子相对来说,的确有些特殊。 毕竟,按照苏白的质疑。 哪有准丈母娘拿着录音笔去询问自己准女婿的? 这情况显然不太正常。 话说回来,这情况虽然不太正常,可是法院判决是讲究答辩和证据以及事实的。 被告方如果拿不出来有力的证据,和反驳观点,那么这个案子……张同伟依旧有罪。 理清思路。 李永春开口向被告方席位询问: “被告方,控告方已经解释了相关的问题,现在请你方进行陈述。” “好的。” 苏白点了点头,开始进行陈述。 “审判长,我想请我方当事人描述一下案件的细节,以及当初发生时候的具体情况,是否违背了肖丽丽的主观意愿。” “被告方当事人张同伟,开口描述吧。” “好的,审判长。” 张同伟深吸了口气,看向苏白:“从什么地方开始描述?” “从你当天晚上和肖丽丽在一起的时候开始进行描述。” “好的……” “当天的情况是这样的……我那个时候和肖丽丽吵完架和好不久。” “当时肖丽丽就提出来,想要去我家,因为在之前我和肖丽丽的关系已经到了这种订婚的状态了。” “提出来到我家以后,我就知道要发生什么,平常我们都是心照不宣的。” “哦对了!” “当时我们是通过单聊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发了几个具有暗示的表情包。” …… “晚上吃完饭,肖丽丽就催着我去洗澡,还说一些什么很暧昧的话。” “这些很暧昧的话是什么,请具体指出来。”苏白进行了一个补充的提醒。 “大致意思就是催我去洗澡,她去换衣服……然后等着我表情显得特别的暧昧,有着非常明显的暗示。” “这种暗示具体的是指什么暗示,比如说肢体语言或者是表情,对方对你的暗示,你会不会产生了误解?” “不会产生误解的,因为当时对方做了一个非常具有倾向性的动作,这是我们在先前发生关系前,都会做的动作。” “好的,请继续。” 张同伟继续开口陈述:“然后我就去洗澡了,大概十分钟后吧,我们两个就躺在床上,一开始好好的,但不知道为什么,她突然说不要。” “因为以前我们也有过这种类似的经历,算是一种情调吧,我就继续。” “她又说,我不听,然后半推半就发生了关系。” “在发生的这个过程当中,你有没有行使任何的暴力行为?” “没有。” “我指的是,不仅仅是行为上的暴力行为,还有言语上的威胁和精神上的冷暴力,诸如此类的情况,有吗?” “这个同样也没有。” “你的意思是说,在你们发生的过程中,肖丽丽除了有言语上的拒绝行为,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做出来什么其他的反抗行为是吧?” “对的,因为我们先前也有过,她知道我的性格,但凡有了行为上的拒绝,我就会失去兴趣。” “在当时的情况下,肖丽丽语言上的拒绝是怎么样的拒绝,你不你能不能具体的阐述一下,是非常严肃的一种态度,还是一种其他表现的态度?” “当时不算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态度……她只是摇头说不行,在我的认为中没有太多拒绝的意思。” “那么她在说的时候,有没有进行过激烈的反抗?” “没有。” “好的,谢谢你的配合。” 苏白笑着点了点头。 紧接着看向审判长席位:“审判长,我想请检方公开当时董珠询问张同伟的录音证据。” “申请通过。” “检方公示证据。” “好的。” 周然将证据取出,利用放声器将声音扩大,录音笔中传出来张同伟和董珠的声音。 录音中,董珠先开口询问。 “同伟啊……我听丽丽说,你昨天和她发生了一点不愉快,你们怎么了?” 沉默几秒。 张同伟的声音中显得很惊讶。 “丽丽和你说,我和她发生不愉快了?” “没有啊,我昨天和丽丽在一起的时候好好的呀,是不是她不开心了?阿姨,你告诉我丽丽因为什么生气了,我一定好好改……” “也没有什么其他的……” “就是我听丽丽说,你总是强迫她发生她不愿意的事……尤其是在你们两个人的私生活上。” 张同伟沉默。 董珠沉默。 录音笔断声,十几秒后,才缓缓有声音传出来。 “我也不是说你,这种事情原本我不应该干涉的,可是这毕竟会影响你们的生活,你和阿姨好好说说,你有没有做过,小丽说的事情?” 张同伟:“我没有。” “那为什么小丽会这么说?” “到底有没有这回事?” “她是说过……可是可是……” 董珠:“……” 录音的内容大致如此,剩余的部分则是董珠的责怪和张同伟的道歉。 播放完毕。 苏白继续开口:“我想请问控告方以及控告方当事人,对于以上内容你们有没有其他异议?” “或者说,张同伟有没有什么虚构的部分?” 肖丽丽沉默。 苏白望着肖丽丽追问:“当时我方当事人是否对你进行了威胁,或者是肢体上的殴打?” 肖丽丽继续沉默。 面对肖丽丽的沉默,苏白继续看向控告人席位上当事人董珠。 “我想请问当事人董珠,录音笔中,你为什么要那么询问我方当事人?” “你询问我方当事人的目的是什么?” 董珠沉默。 “在整个的录音过程中,你是否向我方当事人张同伟主动阐述了有录音笔的存在?” 董珠继续沉默。 苏白抬头看向庭审台席位:“审判长……”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 “录音笔可以被法庭采纳作为证据,但是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法院应当不予采纳。” “这支录音笔中,已经涉及到了我方隐私,我方认为这是违法证据,请法院进行采纳。” “并根据刑法中的规定。” “在本案当中,张同伟没有利用暴力和威胁等行为,发生关系,即我方申请撤销检方对于张同伟的控告行为。” …… “可是张同伟是不是违背肖丽丽的意愿了?” 陈乐在这时候,突然发问。 苏白:…… 这问题问的。 “侵害案件是口供案,但是不等同于全看口供,要看行为。” “我方认为没有违背肖丽丽的意愿的行为。” 陈乐:“???” 没有违背? “我不认同被告方的观点,在肖丽丽开口说了不要的时候,张同伟就应当立即停止犯罪的侵害,继续进行那么就是犯罪行为。” “肖丽丽开口说了不要,那么,她的主观意愿就是不允许,当时张同伟也知道这么一个情况,可是他仍然继续,这就说明他是强迫的。” 苏白:“???” 什么观点? “我不理解控告方的观点。” “在张同伟和肖丽丽两个人的关系和两个人的行为上,没有爆发出来巨大的冲突,怎么能够构成强迫?” “按照被控方的行为,大致意思就是,说了一句我不愿意,然后就是违背妇女意愿?不看行为方式,只凭借主观的一句我不愿意?” “男女朋友或者是未婚夫妻之间,说一句我不愿意,并且录下作为证据,就可以把人送进去?” “对于控告方的观点,我不认同。” “并且我方认为,口供并不代表着真实的主观想法。” 陈乐反驳:“口供不代表着真实的主观想法那什么能够代表?” “说了不要就是不要,张同伟已经听到了肖丽丽的话,张同伟为什么还要继续强迫?” “再说了,如果肖丽丽愿意的话,那么她为什么要控告张同伟?” “两个人已经是未婚的关系了,肖丽丽不存在不愿意,完全不会将张同伟控告上法庭。” “这也从侧面,来解释了,肖丽丽的主观意愿。” “肖丽丽难道还会用自己的清白来控告张同伟吗?” 苏白:??? 在陈乐发出这句问话的时候,苏白楞了一下。 这…… 这委托律师也太容易利用主观进行答辩了吧? 庭审上面看的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及主观事实和客观事实。 不是你认为的清白,就能够当庭审证据的。 庭审场上。 不仅仅是苏白,包括检方席位和庭审台合议庭成员席位,面对陈乐的这句话,都微微皱眉。 大家都是用法律依据来说话。 这个问题…… 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苏白根本不需要进行回答。 第206章 确定有转机?等待调查吧你! 庭审场上。 面对陈乐的话,审判长李永春微微皱了皱眉。 并没有就陈乐所提出来的问题展开讨论,因为这个问题根本不需要进行讨论。 在庭审场上,这个问题没有任何的意义。 清白? 那是立案人员所需要考虑的理由。 法庭只讲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讲如果…… 咚咚! 法槌落下,李永春开口:“针对录音笔是否是非法证据。” “控告方当事人董珠,你当时在询问张同伟问题时,是否告知了张同伟或者是否得到了录音的允许?” 董珠:“这个……并没有。” 法槌敲响。 “根据证据中的隐私条款,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为非法证据。” “董珠所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张同伟的同意,相关内容涉及到了张同伟的隐私。” “即,法院方面不予采纳。” “检方有没有异议?” 对于这件事情,周然作为公诉人,没有什么太大的异议。 隐私权和个人隐私中包括: 有关于他人夫妻生活的事项,就算是他人婚外关系,向社会公布同样属于个人的隐私。 张同伟和肖丽丽虽然不是夫妻,可是董珠的询问以及涉及到张同伟的私生活关系了。 个人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进行的隐秘调查录音,是否能够作为庭审证据。 是要看法院方面是否认定为非法证据。 或者是对庭审案件相关的证据,采不采纳的问题。 法院对于这个证据,不采纳。 周然是没有任何意见的。 “检方没有任何异议。” 咚咚! 法槌落下,沉闷的声音在庭审现场回荡。 肖丽丽拉了拉陈乐的衣服:“陈律师,这个判定,是不是说我妈提交的证据没用了?” 陈乐点头:“是的,审判长判定了,不采纳这个证据,这个证据的确没有什么用。” “那怎么办……?” 怎么办…… 陈乐拍了拍肖丽丽的手掌,示意其不要太担心:“这个证据,是在张同伟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的,涉及到了生活隐私。” “这个没有什么办法。” “但是侵害罪是口供罪,意思就是只要你一口咬定你的意愿是不愿意,是张同伟强迫你,这样的话,没有什么问题的。” “哦哦……好。” …… 判定证据完成。 李永春又结合着检方,控告方和被告方的辩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询问: “肖丽丽,根据被告方所陈述的,当时你没有进行任何的反抗,是吗?” 肖丽丽开口:“不是的,审判长。” “我当时拒绝了。” “我说了我不要,意思就是我不情愿,我没有想到那个张同伟竟然来强的……” 李永春微微皱了皱眉,继续开口: “你说的是强迫,可以具体的说说哪里进行强迫了吗?张同伟是否对于你进行过殴打,威胁等行为……?” “没有……但是在当时我是不愿意的,我说了我不要,可是他还是在继续,我当时不想让他来,他非要。” “……” 非要? “在这个过程中,也就是说,你的主观意愿是不愿意,可是并没有做出反抗的行为是吧……?” “对的。” “那么你有提供有关于你的口供证明的证据吗?” “比如说当时你说了,张同伟骂过你,或者是侮辱过你,对你实施过轻微的打击。” “你身上留有伤痕,或者是在当时情况精神受到了巨大的创伤。” “这些证据你是否有?” 肖丽丽:“没有……” 没有…… 李永春看了一眼诉讼材料,没有再继续询问下去。 而是将目光转向了控告方席位上。 “对于当事人肖丽丽的询问已经结束,控告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补充的?” …… 陈乐听到李永春的询问,举手开口。 “有的审判长……” “我方想要做一个补充,那就是要考虑到当时张同伟违法犯罪的环境问题。” “在当时的情况下,肖丽丽作为一个女人,在张同伟的家中,她能够拒绝张同伟吗?” “如果拒绝张同伟了,是不是要考虑到张同伟的暴走行为?” “所以肖丽丽的主观意愿的确是不想,并且她也做出了口头上的拒绝,但是在张同伟带给她的压力中。” “不敢去拒绝张同伟。” “这也就导致了,现在的这么一种情况。” “我想请合议庭成员和审判长能够站在一名女性的角度上去考虑当时的场景和情况。” “有没有一种可能是,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在体力上较弱,所以导致了肖丽丽不敢过多的去拒绝?” “审判长,我依旧相信没有人愿意拿自己的清白去做出诬陷。根据肖丽丽坚持的口供来讲,她是被强迫的。” “我方认为要从多方面去进行考虑。” “这是我方所补充的内容。” 啧啧…… 多方面? 从什么多方面去考虑这些因素? 刚才已经不是说的很清楚了吗? 张同伟已经将过程详细的陈述了一遍,肖丽丽又没有进行反驳。 什么叫做有没有一种可能? 你在这里虚空想象是吧……? 让审判长站在女性的角度去考虑。 在法律上,男女是平等的审判长,无论站在男方和女方的角度去考虑,那也需要站在事实的依据上去考虑。 陈乐的这段陈述,说好听点是作为援助律师,不太懂庭审经验。 说难听点。 这完全是在质疑审判长的判定,和去否定法律人人平等的基本。 审判长李永春没有回答陈乐的问题,而是将问题抛给了苏白。 “对于控告方的陈述,被告方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 这不,机会来了。 苏白点头:“审判长,我方认为控告方所陈述的完全没有任何的依据。” “我想问问控告方律师一个问题,你认为肖丽丽没有必要拿自己的清白去控告张同伟的理由是什么?” 陈乐沉默了数秒。 苏白笑着继续开口:“控告方律师所认为的是,因为出于自身的出发点吧?” “是因为社会的常识性问题?” “但是控告方律师能不能考虑到一个前提因素,那就是肖丽丽,为什么要去控告张同伟?” “肖丽丽如果是因为被强迫的,为什么在先前和张同伟发生关系的时候不立刻进行立案,而是在这一次进行立案?” “通过这一点来看,事实不构成绝对性,通过常理判断也不符合事实的依据。” “那么肖丽丽却控告张同伟的原因是什么?” “先从张同伟和肖丽丽发生争吵开始。” “双方发生争吵的原因,是因为两人就结婚的关系,以及结婚的条件,产生了争执。” “导致了发生争吵……” “而产生争执和发生争吵以后,又出现了什么情况?” “又出现的是肖丽丽主动道歉,并且又主动到了张同伟家里面。” “这一切都是肖丽丽进行主动的。” “张同伟才是被动方,或者说张同伟的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主观和犯罪的动机。” “还有就是录音笔,录音笔是董珠早就做好了准备,有一定非法引诱的情况。” “从这一点上来看,取得证据,有一定的非法性。” “在立案过程中,董珠还与张同伟的家人进行沟通,要求进行高额的补偿。”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对方带着强烈的目的性。” “这种目的性很明显就是有经济问题所产生的目的。” “而与犯罪行为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从这一点进行出发,对方是负有很大的责任的。” “控告方陈述‘为什么肖丽丽用自己的清白来控告张同伟。’” “答案非常的简单。” “很显然,肖丽丽是想换取张同伟家的房产,所以对于张同伟进行立案,以谅解书为条件,要求张同伟家进行赔偿。” “并且我方认为,控告方的陈述完全没有依照着事实条件和法律依据来进行陈述,完全是属于情绪性陈述,依照着个人的主观和社会经验来对案件进行判定。” “我方认为,应该驳回控告方的陈述。” 咚咚! “控告方还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 面对苏白陈述的一系列问题,陈乐想要进行反驳。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不知道该怎么要去反驳。 肖丽丽在一旁小声开口:“陈律师,不是这样的。” “我没有要求,要他们家的补偿,我只是想要让对方赔偿我。” 陈乐点了点头:“我知道……” 但是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苏白控告的这个问题。 的确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口供罪的判定条件,主要看的是审判长的判定依据。 如果审判长倾向于控告方,那么单凭一个口供和一个不被采纳的证据。 是很难赢得这场诉讼的。 思考了大概一分钟的时间,陈乐无奈的叹了口气:“审判长,我方没有什么要继续陈述的了。” 咚咚! “既然没有什么要继续陈述的,那么现在进入休庭。” 法锤落下。 进入休庭阶段。 被告方席位上,苏白微微笑了笑。 不出意外的话,这场庭审基本上稳了,张同伟肯定会被判定一个无罪释放。 原因也很简单…… 根据强暴罪的具体指向,这个案子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 答辩的方式也很简单,只要从侧面去验证,肖丽丽当时的主观意愿就好了。 只能说……当时在进行立案的时候,考虑到了辅助性证据。 以及肖丽丽这个当事人的口供。 可是关于辅助性证据的判定和肖丽丽口供的判定是由法院进行判决的。 意思就是。 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判定,那么这个证据只在立案和检方审查的时候有作用,对于案子的判决不起任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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