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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章

能不能申请公开一下检方提供的证据?” “可以。” 苏白安静的等待着检方准备提供的证据。 而检方,提供证据提供的也非常的干净利落。 直接将相关的服务器和相关的涉及到的证据搬到了法庭上。 用以来进行证明。 主要的证明方式就是,服务器中所包含的影像资料,具有一定的被禁止的不良影像。 在出示完证据后,审判长扭头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没有。” “请检方继续陈述。” “好的。” 沈翔也没有考虑太多,对于王博的罪行和相关的证据继续进行陈述。 “第三:依据法律,作为公司负责人应当对于公司的行为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而被告人没有做到监管责任需要对于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在此过程中,王博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构成了相关罪行。” .…... 在检方陈述完毕以后,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杨耀东,整理了一下诉讼材料,看向被告方当事人席位。 “被告方当事人王博,对于检方所控告的你的罪行,你认罪吗?” 王博:“我不认罪,我不认为我构成了相关罪行。” “我想请我方委托人,对我的行为进行辩护。” 咚咚! “那么现在请被告方的委托当事人进行陈述。” “好的审判长。” 整理了一下诉讼材料,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诉讼方提供的观点。” “其中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动播只是一个播放器,他的服务器只存储了用户搜索,打开并播放的内容。” “对于其内容进行缓存作用。” “并且.…” “不存在主观上的刻意缓存,所以我方认为,仅此一点,就不能构成动播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 “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中有一个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点,那就是.…” “在传播过程中,公司负责人是刻意为之的。” “仅仅凭借着搜索和用户播放,就来判定公司故意放任,判定王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这一点没有任何的道理。” “并且,在此过程中,王博并不能阻止用户使用动播,进行播放相关性的内容。” “也就是说.…动播在本质上只是一个播放器,王博并不能控制用户如何去使用,怎样去使用。” “基于这一点来讲,王博就达不到一种故意传播的状态,所以我方申请驳回检方的控告,”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 在苏白陈述过后,沈翔立即进行了发问:“我想请问被告方诉讼律师,你认为王博知不知道动播被播放淫秽物品?” “我拒绝回答你的这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你可以询问我的当事人知不知道,” “因为我的当事人才是被诉讼者,而我不是。” “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哪一条规定,诉讼律师,要回答检方的问题。”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 在听到沈翔的询问后,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自己只是进行了简单的陈述,对方直接向自己开大招? 啥意思?! 这个问题他怎么回答? 这应该是询问当事人的问题,他只是诉讼律师,问他干嘛? 就像是陈乐一样,当委托代理人回答了,现在正在坐缓刑。 检方这是准备坑自己? 苏白微微皱了皱眉,看向沈翔。 反观沈翔,却是没有丝毫的在意,扭头向王博开口发问。 “请问被告方当事人,你知不知道动播被用来观看淫秽物品?” “我知道.…” “那么你既然知道,为什么不进行制止?” “因为制止不了,动播只是一个播放器,他阻止不了用户播放什么视频,这个不是我们能够阻止的,因为播放视频是由用户的选择来决定的。” “你的意思是用户选择用你的软件与你无关,可是用户为什么要选择用你的软件?” “因为我的软件好.…” 沉默.… 检方杨晓东突然发现自己陷入到了一个误区当中。 揉了揉眉心,停止了追问。 按照这种追问的方式,他肯定是询问不出来什么有效的内容和法律依据。 于是在这方面又抛出来了一个观点。 “被告当事人王博既然知道,动播是用户用来观看淫秽视频的,不进行阻止,那么就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 “王博的行为已然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 “.…并且动播公司的服务器中含有大量的缓存视频。” “对此.…” “我方认为在王博的主观上就有恶意传播的行为。” “我不同意检方的这种说法。” 苏白举手示意。 “首先来说.…我想请问检方,你说动播公司的服务器中含有大量缓存的淫秽视频,你有看过动播公司服务器中的视频吗?” “鉴定人有看过相关的视频吗?” 关于证据是否成立,还需要由鉴定人来进行鉴定,鉴定人需要对鉴定的内容负有监督和法律责任。 这场庭审中,鉴定人也出席了庭审。 鉴定人张宇开口:“我作为鉴定人,鉴定过相关的视频,其中的视频都看过,70%都是污秽视频。” “那么我想请问鉴定人,你怎么确定70%都是污秽视频?当时的情况下,你是怎么做记录的?” “我是经过大量的观看视频得出来的结论。” “好的,谢谢鉴定人的配合,那么我想请问鉴定人是通过什么软件来进行观看的呢?” “通过解压软件看的。” “好的,谢谢。” “基于以上的情况,我想询问检方。” “鉴定人是通过解压软件,看完美解压,同样属于一个软件,在这个过程中鉴定人作为用户,解压软件是不是播放了污秽视频?” “按照检方的这种说法,解压软件播放了污秽视频,那么是不是形成了传播?!” “形成了传播,是不是构成了传播污秽行为?!” “据我所知,各个播放器中都或多或少的播放了污秽视频,或者是能够播放污秽视频。” “各大负责人也多多少少知道这种情况,如果按照这么说的话,那么各大视频播放器的负责人都需要付刑事责任。” “按照公诉方的说法,我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还请公诉方回答我的问题。” 面对苏白的询问,沈翔陷入到了短暂的沉默当中。 这个问题.… 他是不是陷入到了询问中的误区? .…. ps:求月票~ 第209章 质问,结果正义VS程序正义! 沈翔揉了揉眉心。 面对苏白的询问,一时之间陷入到了僵局当中。 这种情况,他没有预想到。 同时,观看直播的几位其他播放器和视频软件公司高管,望着庭审直播的画面愣了一下。 公诉人是这么答辩的? 先不说法律的效益问题,这..这苗头相当于完全指向他们了啊! 他们的视频播放器能放污秽视频吗? 肯定可以! 他们知道吗? 肯定知道啊! 按照这个说法的话,那么他们岂不是也要被提起公诉? 但实际上,在法律的运行当中,是达不到被提起公诉的行为的。 沈翔的这一答辩,相当于直接将他们这些视频和播放器的负责人,给推上风口浪尖了。 不管怎么说,这话题引导,肯定会朝着他们进行攻击啊! 尤其是乐源播放和旋腾播放。 这两家的高管望着庭审直播的内容,眉头紧皱。 动播倒闭,对他们来说无疑是好的,创始人王博进去,过几年的时间,科技发展迅速,对方想追也追不上了。 并且。 关键的是背后老板。 背后老板交代过了,王博必须要进去。 可是看现在的情况,动播虽然倒闭了。 王博,能不能进去还要看其他情况。 可是这场庭审的直播内容传播出去了,他们的口碑可是断崖式的下滑了。 这才是最重要和最麻烦的事情。 .…. 庭审外的直播间内,不少观看庭审直播的观众们,也发出来了同样的疑问。 “公诉方这问题问的什么意思?!我不理解,可是大为震惊!” “卧槽!被告方这问的,对啊!按照这么理解的话,那是不是其他播放器也有相关的问题呢,为什么只针对动播,因为动播太好用了?!” “这场庭审,公诉人的问题值得揣摩啊!” “按照这么说的话,那么我卖菜刀,对方拿菜刀杀人了,是不是我也犯罪了?” “有没有人能够解释一下?” “有!作为懂一点法律知识的我来给你解释一下吧,我也不知道说的对不对,大家听一听可以给给意见。” “公诉方这种询问的方式是错误的,可以说是严重的出错。” “首先你卖菜刀,对方拿菜刀杀人,你不构成违法,但是如果你知道对方拿菜刀杀人,却把菜刀卖给了那个杀人犯,那么这场案件和你有没有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 “所以双方的答辩是针对于这一点来的,只不过不知道是不是公诉方的表达方式有问题,还是什么其他情况导致了出现现在的情形。” “哦哦!明白了!” “.….” 网友针对一开始的答辩,引发了热议。 .…. 庭审场上。 沈翔知道这是在庭审直播,面对苏白提出来的问题,他不好回答只能保持沉默。 数秒后。 苏白笑了笑,望着沈翔。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什么? 在于王博是不是明知故意而为之。 而沈翔也就是公诉人的提问是什么? 公诉人的提问和理论,主要在于动播是不是传播了污秽视频。 关在在于,你传播了。 那么你就有罪! 有罪的定义是什么? 定义是在于证据链条,在于程序正义,在于司法公正。 而不是结果正义。 动播传播了吗? 传播了! 那么违法了吗? 违法了! 王博是不是构成了制作,贩卖,传播污秽物品罪? 这个真的不好说。 至少目前在他看来,不是。 这也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所以这一场庭审关键的地方在于结果正义对比程序正义, 沈翔作为公诉人,在庭审上的回答,有些让苏白意外,主要的原因是太主观太武断了。 播放量的只是证明了,有传播,可是传播如果不受控制那么还有罪吗? 没有! 这就相当于你卖菜刀,把菜刀卖给别人了,自己有罪吗?没有。 因为你不知道对方的目的是什么。 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不故意”“不明知”。 在法律的定义上,个人的传播是由个人的主观意愿完成的,可是播放器不是。 播放器是由用户的思维来进行主导的,这也是苏白进行答辩的一个重点内容。 .…. 大约过了一分钟。 沈翔深吸了一口气,没有继续就着这个话题陈述。 而是又从侧面开始进行询问:“关于被告方委托律师提问出来的问题,我方认为,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联。” “庭审是对本案的讨论,不是针对其他事项的讨论。” “只论述在本案中,动播是不是传播了污秽视频?” 沈翔再次发问。 苏白回复:“是的。” “那么传播污秽视频,是由动播进行的,王博作为公司的实际人,明显的知道这件事情,对此他做了什么?” “换句话问:他有没有做出什么控制?” 这个问题才是本次庭审案件的核心问题。 做出控制! 等同于说,从侧面印证了王博的主观行为。 王博是不是放任动播传播污秽视频,这个才是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之一。 苏白开口:“这个需要请我方当事人进行回答。” “好的。” 沈翔发问的方向转到了王博身上。 “请问被告方当事人王博,你是否“放任”了污秽视频的传播,在你知晓以后,是否进行了控制的行为?” “是的,我进行了控制的行为。” “能不能进行简单的谈谈,大致的聊一下,你是怎么进行控制行为的,在什么时间点知道的这件事。在什么时间决定控制的。” “可以,我知道这件事情,是在半年前吧,那个时候动播的流量涨的很迅速,我很开心,就查了一下是什么原因,后面是得知了原来用户喜欢用动播观看污秽视频。” “当时我就对这件事情进行了制止和控制。” “你当时主要的控制方法是什么?” “主要的控制方法是用少量的人工进行审核,并且利用后台的程序进行检测。” “可是根据数据显示,动播的污秽视频文件数量高达上万,人工审核加上后台的程序进行检测,能够规避的了这一情况吗?” “规避不了。” “为什么?能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 “因为人工审核是具有限度的,我们只能够保证,发现一个规避一个,关于这一点,检方可以进行询问我们的审核员,我们的审核模式就是发现即处理。” “但是动播的用户太多了,观看的视频也太多了,我们处理不了那么多。” “那么为什么不加大人工审核的力度?” “因为公司的收益不好,要控制人力成本。” “那你说的后台检测程序呢?这一点也不能进行规避吗?” “可以,但是能检测出来的数量很少,我们只能说发现了就肯定停止进行传播,不能说完全规避。” 公诉人继续开口询问:“不能完全规避,为什么不尝试着公司转型..?” “因为我们公司就是做这个的,没有技术支撑,不能够转型...” “造成了传播的事实,你是否承认?” “是。” “那么你们公司没有完全的规避这一行为,你是否承认?” “是,我承认我们公司没有做到完全的规避。” “对此,我还有一点疑问,那就是我们通过搜索发现动播搜索加污秽等词语,远远大于其他播放器,其他播放器是怎么做到屏蔽的?” “你们播放器为什么没有做到这种搜索屏蔽?” “这一点是因为动播的用户量大,而其他播放器的用户量相对来说比较小。” “检方可以试着从某聊天软件中试着搜索,或者是从某交友软件中试着搜索他们的用户量和我们相当,但是他们的搜索数量要远远大于我们。” 王博把话题又拉到了“友商”的身上。 沈翔默默的听着,没有再继续询问,只是点了点头,开口:“好的,谢谢你的配合。” 沈翔询问完毕,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审判长,事实已经清楚。” “我方已经询问完成。” “根据事实证明,王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动播有限公司,在知晓动播有限公司传播污秽物品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有力的监督,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并且传播的数量远大于法律规定。” “已经达到超额。” “请审判长进行判定。” 苏白:“????” 不是,这就询问完成了? 面对控方的思路,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这场庭审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如果判定王博有罪,主要的控方思路是—— 以牟利为目的,单位的主体控制人,故意,利用互联网传播污秽视频,超过法定数量。 五点! 这五点需要进行全部的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对于王博进行定罪。 可是以上的辩诉只提出来几点? 换句话说,只证实了几点? 单位的主体控制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污秽视频,超过法定数量,这三点是毋庸置疑的。 想要反驳,肯定反驳不了,可是以牟利为目的和故意放任这两点还没有辩清楚呢! 这就申请审判长进行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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