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章
进行判罚。” “又考虑到其贩卖假药的情景,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张远开口后,庭审场上,首先坐不住的是证人席位。 啥玩意儿? 他们虽然不懂法,但是也非常的清楚,这是让林勇往重了上判。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不是判的更重了吗? 要不是一旁的法警在一旁站着,第一名证人直接就要开口骂娘了。 合着刚才判定那么多白判定了是吧? 现在又说考虑到走私贩卖假药偷税漏税的情况,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要比刚才的情景更加严重了吧?! 在面对张远的开口后,苏白也微微皱了皱眉。 贩卖假药与走私,说实话.…走私罪的判定刑期很大。 走私应缴纳税额在15万以上,50万以下,就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0万以上,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时,主要是以贩卖假药的情况进行判决,并没有提到走私罪的量刑。 因为走私罪和贩卖假药并不属于同一行为触犯不同罪行进行的择一重罚。 而是以贩卖假药和走私的情景来进行并行判罚。 在这里就需要提到一个情况。 那就是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的情况很简单,就是触犯了多种罪名被刑处罚。 择一重罚和数罪并罚,有着类似的情况。 但是择一重罚是属于做出了这种行为,产生了多种罪名,从而选择最重的刑法罪名进行处罚。 现在控告方忽然提出来数罪并罚并且以走私罪的严重情景来进行相关的判定,显然是想要对林勇进行判重。 甚至抛开了一审的判罚结果。 要知道,在一审的时候都没有提及到走私罪税额的这一情况。 说实话.…控告方这明显是在想办法让林勇被判的更重.… 可事实上,还是那句话,一切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 都达不成犯罪的主要条件。 控告方提出来的这一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采纳。 这是苏白对于本次案件的看法,不过具体的还是要看接下来的答辩和其他情况。 总之.… 不会出现什么其他的意外。 .…. 与此同时。 在公开审理的法庭直播间内。 同样出现了疑惑:“不是,审判长不是已经要求进行法庭陈述了吗?这控告方是在闹什么幺蛾子?” “要求数罪并罚,以走私罪作为主要的判刑依据?” “TM的!” “谁不知道走私罪判的更重啊?15万以上的税额就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按这么算的话,两年时间林勇走私了多少经营额?” “不过话说回来他没有利润的话应该不交税吧?” “如果交税的话,有没有人能够说一说大概交多少税判多少年啊?” “对于这个情况不清楚,但是关于税罪这方面没有利润的话,也需要交一个税。” “但主要是企业税,林勇怎么说呢.…他主要是一个代购的行为进行售卖,又没有牟利,怎么会判定数额较大?” “一审案件当中,提到的走私罪这个情况,主要是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观点。” “可是现在二审法院已经判定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了,说实话这个走私罪完全可以撤销提起公诉。” “对的,我赞同以上的观点,在这个案子当中,一审判决的主要观点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判处了两个罪,一个是走私,一个是销售假药。” “可是在二审法院判定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情况下,这两个罪名说实话都不成立。” “不是我说别的.…我感觉是控告方,是故意进行的控告,要不是控告方的话,我觉得这个案件都不会提起公诉。” “很有可能会以情节轻微撤销起诉。” “是吧是吧.…其实我也有这种感觉,主要是控告方紧咬着这个事情不放,要不然,我觉得检方很有可能会不起诉。” “.….” 法评直播间不少人议论纷纷。 与此同时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作为审判长,扭头看向苏白: “上诉方委托律师对于本次有关走私罪行的控告有什么想法?” 苏白面色平静,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的看法非常的简单。” “在本案当中,提起走私罪名,说实话我方认为我方的情节非常的轻微。” “首先是什么?” “首先是刚才已经判定过了,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销售。” “而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进行的代购。” “并且我方的代购人群都是病友们。” “在此过程中,只是进行普通的物品走私,没有进行牟利,也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拒不缴纳税金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不理解为什么林勇要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我方认为我方的行为虽然被判定为销售假药,但是实际的本质是为了代购而进行的走私行为。” “都处于三年以下的罪行情况。” “也并不存在应当缴纳税额的情况。” “所以对于控告方所提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方认为这个行为非常的不合理。” “在此我方再次重申,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以此驳回控告方的陈述请求。” 说实话.… 走私罪的具体情况还是要看有没有牟利! 没有牟利算什么税额? 没有税额的话,那么走私罪的刑罚大概率会是一个行政的处罚。 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怎么可能判那么重的刑罚? 苏白也知道控告方所提出的请求是什么,无非就是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 可是这一点观点法院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换句话说! 刚才已经判定了林勇的行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合议庭还会采纳控告方所提出来的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的请求吗? 根本不可能! 一审的判决中都没有因为代购的事情判决走私罪,以走私罪来判定刑期。 二审提起这些,法院会采纳吗? 也根本不会! 和苏白预想的差不多,在苏白陈述完毕后,审判长直接开口: “关于上诉方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取。” “合议庭认为在走私方面的意见,应当遵循走私原则中的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对于普通物品的走私定义,处罚并不严重。” “根据这一点,驳回控告方刚才提出的诉讼申请。” 在段清水敲响法槌后,张远立即再次举手示意: “审判长.…对于这一点我方想要提出抗议。” “虽然说林勇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来进行的走私行为,可是他的确是造成了巨大的销售额。” “从这一方面来讲,不应该以此来进行界定吗?” “所以对于刚才审判长驳回我方的请求,我方进行抗议!” 段清水:.…. 苏白:.…. 抗议? 刚才审判长已经表述的很清楚了,还有什么好抗议的? 审判长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进行反驳。 走私罪的大部分定义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进行判定。 还抗议,抗议什么? 抗议一开始的判定吗? 对于张远的行为,段清水和苏白算是看出来了。 最后的这种抗议行为是在表示自己的尽力? 给幕后的委托人看? 事实上,张远也的确是这个意思。 在提出走私犯罪的时候,想的是法院能够判定,那么对他们来说是一件好事。 如果不能进行抗议,那么也表现出了他们作为委托律师的尽力。 张远也清楚,从审判长驳回后,本案会对林勇进行从轻判决。 可是他代表的是格列正版药的利益。 这种国外药品,在国内经常会出现侵权案件,并且所涉及到的金额巨大。 说实话.…一般来说都是律所的金主。 他为什么进行抗议? 他难道不知道不以牟利为目的,没有盈利,从个人的角度来讲,不需要所谓的纳税吗? 再说这个案件林勇所做的是一个代购的行为。 并不是直接的售卖获利行为。 换句话说,在法律的定义上,可能都构不成售利。 对于这些张远清楚吗? 很清楚! 可是他为什么还要在庭审上陈述出来?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想要在庭审上表现出抗议! 来给幕后的委托公司看。 张远心里面非常的清楚,这场庭审肯定不会按照他所说的情况判。 可是他刚才的表述不是为了说服审判长,让审判长判决林勇有罪的。 而是为了给幕后的总经销商曹志伟看,他们在庭审上已经尽力了! 这也是庭审上一种常见的表现,表现的越激烈,委托人可能就会认为你已经努力了。 然后.… 认为可能是法院方面判决的不公,造成的错误判决。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很多案件是委托律师知道这场案件本身胜诉不了,满口答应着这场案件肯定能够胜诉。 到了庭审场上,表演一番,拿钱走人。 最终伤害的还是委托人。 面对张远的抗议,段清水直接敲响法槌: “再次驳回控告方的抗议。” “如果控告方再以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抗议,那么将会逐出法庭,并且在认定书和裁定书上标注情况。” “好了,庭审继续!” 面对审判长的警告,张远点了点头,没有再继续多说什么。 点到为止.…自己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可能一直抗议下去。 段清水见张远没有继续要表述的意愿,微微点头。 然后开口:“下面进行法庭陈述。” 呼.… 听到需要进行法庭陈述,苏白长呼口气。 法庭陈述.… 法庭陈述减免刑期,最后一个法庭答辩环节到了! .…. PS:求求月票~ 第364章 最终判决:经典陈述,谁有错?都没有错! 对于法庭陈述,在这一点上,庭审上的各方都有各自的看法。 首先是控告方。 控告方对于本次庭审肯定是想要让林勇接受更多的刑事处罚。 好给曹志伟这个大金主交代。 从上诉方也就是苏白的角度来看,肯定也是需要为自己的委托人负责。 但不管怎么样.… 关键是利用法庭陈述,依照法律事实和法定情形来影响审判长的主观。 让审判长对于本案的刑期进行界定。 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继续开口: “现在先由检方进行法庭陈述。” 公诉人的法庭陈述很客观:“审判长,我方的陈述如下。” “检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林勇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情节较轻,甚至轻微。” “所以对于林勇的判决处罚,我方认为应当从轻进行判决。” 公诉人的陈述,简单明了。 并且是依照在先前法庭判定的基础上进行的。 直接提出了情节较轻甚至轻微的程度。 这让控告方的方奇和张远,对于该案件,林勇的判定刑期,都有不太好的预想。 不过.… 还是那句话,既然到了庭审场上。 那么作为委托律师,先不说结果如何,但是肯定要尽力。 至少要向自己的委托人进行表态。 在面对审判长要求控告方进行陈述时,张远开口: “审判长,我方的法庭陈述如下:” “在本案当中,我方认为上诉人林勇的行为,造成的影响力巨大。” “通过影响力来看.…在本案当中,林勇代购销售药物,销售次数和销售金额都不小。” “对于正版药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并且破坏了相应的正版市场。” “实际上.…正版药也处在一个比较艰难的情况,因为所投入到的研发和经费都相对来说比较高,所以才卖的相对比较贵。” “从这一点来看林勇代销假药的确是为了做好事,可实际上,他侵犯的是正版药的权益。” “再有,从走私的角度来讲。” “这也触犯了国内的法律,如果说这一次对于林勇不进行重判,那么以后再出现以此为借口的情况,破坏正常的经营生产怎么办?” “销售假药本身就是一个不对的行为,并且会影响正版药的使用和售卖,让某些特殊病理,所进展的药物研发得不到足够的经费。” “所以从侵权这一点来讲,我方认为,应当对于林勇进行着重判罚。” “以上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在控告方陈述完毕后,紧接着段清水看向苏白: “现在请上诉方进行法庭陈述。” 苏白在听到控告方的法庭陈述内容后,将提前准备好的法庭陈述内容,放在一旁。 说实话.…控告方所陈述的内容的确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这些和林勇有什么关系? 盗版药的情况应当是盗版药厂家所售卖的。 这和购买人群并无关系。 并且也没有责任上的刑事关联。 刚才控告方所陈述的内容,无非是想要让审判长从这一方面思考来影响审判长的主观。 可是说白了,这没有刑事上的关联。 面对审判长让上诉方进行陈述,苏白开口:“审判长。” “对于刚才控告方的陈述,是从法定的情理上面来讲。” “我方也同意控告方的陈述内容,盗版药的确是侵犯了正版药的权益。” “可是控告方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盗版药的这么一种情况?” “出现盗版药是因为获取利润。” “获取利润的是生产盗版药的厂家。” “这一点和购买人群有什么关系?” “难道购买盗版药和代购盗版药,能够进行定罪吗?”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任何法律能够表明购买盗版是有罪的行为。” “那么从另一方面来讲。” “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什么?” “吃不起正版药品。” “盗版药的确是侵犯了正版药的权益,可是有些病人,难道不吃盗版药就买得起正版药了吗?” “再从另一边来说.…” “盗版药侵犯了正版药的权益,正版药的做法应该是控告生产盗版药的厂家,而不是去控告购买者人群,让他们承担责任。” “就像我方证人所说的那样,谁不想吃正版药?” “可是吃不起!” “或者有些人会问,为什么他们吃不起正版药?” “可是依照国内的人均收入,多少人能买得起两万每个月的药物呢?” “像我方的第三个证人,房子吃垮了,家庭被吃散了,实在是没有办法买不起正版药了,所以才选择去购买盗版药。” “购买盗版药的人群大部分都是这种人群。” “他们只想活下去,这点有错吗?” “并没有。” “那么,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方当事人林勇帮助他们购买盗版药,想让他们延缓病情,继续活下去,有错吗?” “这同样没有错。” “再讲,正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错吗?” “也没有!” “林勇代购盗版药,想让自己的病友延缓病情,让吃不起药的人都能够吃得起药,没有错。 购买盗版药患者想要活下去没有错。 正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没有错!” “那么在这件事情中谁错了?” “都没有错!” “站在各自的立场和角度上,都不存在主观上的错误!” “说到底还是一个句话——吃不起正版!” “这些购买人群和林勇并不是有意去侵害正版药商的权益。 而是他们没有办法,实在是没有能力去赚钱了,实在是没有能力去吃正版药了,进行的迫不得已的行为。” “像庭审三名证人,他们没有吃过正版药吗?” “吃过,但都吃不起了。” “可是吃不起的何止庭审上的三名证人。据我们所了解调查的,吃不起正版药的,购买盗版药的大部分都像三名证人遇到的同样情景一样。” “所以我方并不否认正版控告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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