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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章

” “那就是乔丹这个名称——乔丹这个名称是你方当事人的专属名称吗?” “在国内或者国外,这一个名字是单一的统称吗?” “并不是。” “按照你方的说法,乔丹这个名字是在国内,对于知名篮球星的称呼。” “你方当事人,也就是所谓的“乔丹”,本名是什么?” “本名是Michael Jeffrey Jordan。” “这个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种含义。” “每个含义并不相同,也并不一定非要叫乔丹。” “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与我方中国乔丹体育有什么关系吗?” “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关系啊。” “难道说国外有一个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们就不能用某某某来成立和注册商标了?” “就不能用这个名字来当做商品来进行命名著称了?” “凭什么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话,这难道不是在打压我们自己的企业吗?” “再说了.…本名是英文名称,翻译过来也与乔丹没有任何的关联。” “所以说原告方不让我方使用乔丹这个名字来进行售卖商品,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 “基于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来。” “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不存在什么客观事实的侵犯商标。” “我方认为这个话题基本没有必要再讲下去了。” “因为无论是从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还是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出发。” “我方都没有借助乔丹,以及没有发表过你方口中所述的当事人“乔丹”与我方的产品有任何关系。” “所以原告方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他都是非常没有必要性的。” “不是吗?” 张远的一句反问,让原本还在陈述的李雪珍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依照法律条件,张远的回答的确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主观性来说,这的确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行为。 而且乔丹这个名字并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开性,所有人都可以进行使用。 不能使用的情况是什么?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这个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与本人有关的特性特点。 借助名人的名气进行了高度的重合,达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说白了,张远的陈述观点是什么? 张远的陈述观点是,消费者自己的意愿我们干涉不了。 但只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没有讲这个乔丹是国外的知名篮球明星乔丹,那么他们就不需要负责任。 还有就是从姓名上来讲,张远直接否定了乔丹的这一姓名,也就是在国内的名字。 可以说整个反驳都充满了诡辩,打着擦边球。 这种情况下,完全是利用了乔丹的名气,而又规避了法律的风险。 一举好几得,百利而无一害。 更关键的是。 对方虽然是诡辩,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说的并没有任何问题。 因为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联想到是国外的乔丹。 这是消费者的主观和行为所引起的。 这一点儿的确是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不存在着因果上的关系。 她也不知道该从什么样的角度来进行反驳。 深吸口气。 李雪珍没有继续就着这个话题进行辩诉。 因为再陷入这个话题当中,她知道,自己还是吃亏的。 李雪珍小脸紧绷,继续开口: “审判长,我方还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李雪珍当即从自己身旁拿出了两块面板。 一张是乔丹成名的飞人样板——空中扣篮的姿势。 一张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 李雪珍表情严肃的看着被告方席位,然后开口: “这两张面板是按照1比1来进行复原的图板,一张是乔丹的成名飞人样板,空中扣篮姿势图。” “另一张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 “让我们来对比一下。” 说着这话的同时,李雪珍将两张面板折叠在一起。 乔丹的成名飞人样板中间是镂空的,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折叠在一起。 完全吻合。 李雪珍双手举着吻合的两张面板,开口: “从对比当中能够明显的看出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与我方当事人,也就是乔丹先生的最著名的空中飞人姿势,也就是在空中进行投篮的姿势1比1吻合。” “这一点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应该怎么进行解释?” 张远在听到李雪珍的质问的时候,不自觉的笑了笑。 怎么进行解释? 这一点可太好进行解释了! 张远看着李雪珍手里面的两块面板,然后笑着询问: “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 “你拿着的两张面板,关于你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面板很清晰的刻着五官,以及相关的姿势。” “可是我方的商标上有什么明显的特性没有?” “你方商标上有明显特性!” 李雪珍小脸严肃继续开口: “这个举着篮球的空中飞人的姿势不是明显性的标志吗?” 张远听到这话,脸上洋溢着胜券在握的笑意: “举着篮球的空中飞人的姿势?” “对!” “这是乔丹的标志性动作。” 听到李雪珍的话,张远继续开口: “这是乔丹的继续动作,那好,我想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另一个面板。” 说话的同时,张远同样拿出了两块面板,一张面板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另一张面板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的动作。 “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我方的这两幅面板。” “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的意义在于运动,我方公司也是,主要以销售运动服饰跑鞋为主要销售目的。” “所以我方的商标中蕴含的有运动的意义。” “乒乓球也是我国广泛的一种运动方式。” “是我们国家的国球。”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看清楚。” “我们的商标是一个人在举着乒乓球拍,明白吗?举着的是乒乓球拍,不是篮球!” “再者。” “我方并不明白什么叫做空中飞人的姿势,这一个姿势是某一个人的专属吗?还是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商标的情况?” “如果这个空中飞人的姿势是个商标,或者说其他人都不能用的话,那么,我方对于侵权的事情无话可说。” “我们会进行立即整改。” “可是如果只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做出了他的标准,或者说他的成名动作,而我方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他类似。” “从这一点上讲,我方并不认为我方构成了侵权的行为。” “为什么那么说?” “因为的确没有任何的标识性,或者说特殊性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有着侵权的行为。” “原告方不能讲,我方因为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你方当事人的出名姿势有着类同点,就控告我方有侵权行为。” “这不符合法律的依据,也不符合认定的条件,” “以上就是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来的问题进行的回答。” “我向审判长申请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张远满脸笑意的望向原告方席位,对于这场官司,他胜券在握。 单单从原告方列举的这两个案例来讲,说实话,并没有什么太多的针对。 很容易进行反驳。 就比如说那个空中飞人的姿势,你说你拿着篮球,我说我拿着乒乓球拍,你有什么办法? 你说你篮球是运动,难道我乒乓球就不是运动了? 我乒乓球还是国球呢! 你要说我不是举着乒乓球拍,硬要说是拿着篮球,那你有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你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那我拿的就是乒乓球拍,就不是篮球,就和你没有任何的关系,同样也构不成任何的侵权行为! 就算是大众都知道我在擦边,我在借助乔丹的名气来进行销售行为。 但是你在法律上没有证据,我在法律上能够反驳你,那么我就仍然可以使用乔丹的这个商标! 有问题吗? 根本没有问题! 对于原告方的种种证据,张远早就准备的非常的妥当了。 所以在看到李雪珍拿出来两张画板进行对比的时候。 张远就认为这个案件100%胜诉,因为他都已经准备妥当了。 压根不会出现其他的情况。 原告方席位上,李雪珍被张远的陈述,怼的一句话都说不出。 于是只能扭过头,可怜兮兮的眨了眨眼,请求苏白的帮助。 .…. PS:求求月票~ 第430章 欺负小李?苏白来找回场子… 苏白望着李雪珍请求的目光,微微笑着点了点头。 意思很明显,剩下的交给我。 这个案件在整场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方都是在诡辩。 就比如说——乔丹的姓名权,以及乔丹的出名动作飞人姿势。 这两样,这两个观点,无论从哪一点来讲。 在消费者和大众的认知上,都是以国外知名球星乔丹为第一潜意识。 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做法是什么? 他们的做法就是打擦边球,来一场诡辩。 说什么国外乔丹的姓名,并不是用国内的姓名。 以及乔丹的知名动作空中飞人的姿势,拿的是篮球,而他们则是一个无脸人,拿的乒乓球。 以此种种来进行客观的否认与乔丹有着任何的关联。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难道不知道他们是利用乔丹的名气和在国内的粉丝知名度,打响的名气吗? 他们很清楚! 要不然他为什么不注册成什么别的姓名,而注册成乔丹? 实际意义上的目的不还是为了依靠于乔丹的知名度吗? 依靠于这一点来产生营销额度和销售。 大大的节约了自身的营销成本,并且将自己的档次直接拉高了几个档次。 而且还规避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用诡辩来进行相应的反驳。 但是这种诡辩,能不能够成立,还是要看审判长的判定。 而另一边。 在审判长正在整理着双方的答辩内容的时候。 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观众们,对于被告方的这种答辩,怎么说呢。 有点无语,并且在疯狂的吐槽。 “这被告方说的什么,乒乓球拍?” “好家伙,乔丹不叫乔丹,篮球叫乒乓球拍,这当然没有什么特别的辨识度了!” “这是完完全全的撇清关系了呀!” “说实话,我真的有点被震惊到。 我没有想到在最高院的庭审上能够见到这种情况。 好家伙,把空中飞人手中的篮球认做乒乓球拍?谁能想到乒乓球拍啊?!” “哈哈哈,这逻辑简直是绝了!如果按照这么说的话,我觉得这被告方如果胜诉.…简直是诡辩成功的典型案例了!” “不能说是典型案例吧,我感觉已经算是特别案例了!” “对于被告方的陈述,我简直是大开眼界,重新认识了诡辩的定义!” 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弹幕上充满了对于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调侃。 而另一边。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内。 林海作为法务部的总监,正陪着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徐飞观看着本次直播庭审。 望着张远在庭审上的反驳,林海笑着开口: “徐总。” “你就放心吧,这场庭审绝对不会出现什么其他的意外情况的。” “你看,老张在咱们法务部工作这么多年,他在这个案子上,早就知道该怎么去反驳。” “没有什么其他大的问题的。” 徐飞同样看到了张远在庭审上的反驳表现,对于这一点也非常的满意。 不过看着直播庭审上的弹幕,徐飞皱了皱眉,指着弹幕开口: “这弹幕上的评论,还是会对公司产生不小的口碑影响的。” 林海看了一眼弹幕,思考了几秒,然后又开口解释: “这场庭审的观看人数虽然相对来说比较高。” “可是.…” “对于咱们消费群体来说,终究是少数,并且他们大部分是想看着咱们败诉,或者是对本次案件有一定的了解。” “不一定是咱们的消费人群,所以说并不会太影响咱们公司的声誉。” 徐飞:“观看这次庭审的我倒不是太担心。” “最关键的是,这场公开庭审结束后产生的舆论效果,这一点才是影响最大的。” 听到徐飞的担忧,林海继续笑着开口: “这一点徐总更不用担心了。” “刚才老张在庭审上也陈述了,如果这场侵权的商标案能够胜诉,可以向原告方,也就是向乔丹索赔。” “同样也可以让乔丹承认对咱们的名誉损失,要求其不再发布相关内容。” “只要能够让最高院判定了这一点。” “那么,剩下的零零散散的媒体,如果发布了,对于咱们不利的言论,咱们也可以对其进行起诉。” “总体来说.…只要能胜诉,那么其他的基本上没有了后顾之忧。” 听到林海的回答,徐飞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这一次,你们法务部门做的非常的不错。” “如果胜诉了,那这个案子对于咱们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来讲是非常关键的,并且咱们现在正值准备上市期间。” “在商标的确认上,绝对不能出现任何的意外情况。” “我相信你们。” “等这个案子结束后,关于你们的年度分红,还有其他方面,我会再考虑提高一下奖励的。” 林海听到学飞的话,连连点了点头:“好的,徐总。” “徐总,放心吧,这个案子绝对不会出现任何的其他问题的。” “.….” 林海满脸笑意的保证道。 .…. 庭审场上。 梁有成作为审判长,已经将现有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总结。 归根到底,是现有的原告方,拿不出具有辨识性的证据,去对被告方进行控告。 想到这里,梁有成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方。” “根据你方刚才的陈述内容,现在并没有能够证明你方特别具有辨识度的事项和证据。” “原告方能不能够进行补充?” “可以的,审判长。” 这一次是苏白接过审判长的提问,进行了回应。 “审判长,刚才我方提出来的两项事项,我方认为针对这两项,还需要继续补充。” “也就是还需要审判长进行相应的判定。” 梁有成:“请陈述你方的补充。” “好的。” 苏白继续开口:“首先是针对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姓名权的这一个问题。” “在被告方的描述当中,我方当事人并不适用中国姓名乔丹,这一情况。” “所以在被告方陈述当中,他们认为使用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和将商品命名为乔丹等并不属于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被告方还陈述了,消费者有消费者的主观权益。” “并不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故意告知消费者的,所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不负有相应法律责任。”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为什么要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在大众的印象中,乔丹就是国外的知名球星,为什么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不变更名称改为其他某某体育有限公司?” “难道在一开始被告方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与我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姓名为乔丹没有关系吗?” 相比较李雪珍的被动而言,苏白提出来的问题和观点都非常的犀利。 直接指向了核心的问题点。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乔丹取名,并且在各类出售的运动品中,以乔丹命名。 目的是什么? 目的难道不是为了蹭一蹭他们当事人的名气和粉丝? 肯定是! 所以苏白提问的这一点也非常的关键和重要。 你方既然说,并不是为了蹭他们当事人的名气和粉丝。 那么为什么要取名乔丹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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