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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的定义来说:” “(1)表现是:民事中违背事实,法律的行为。” “(2)客体是:影响审判部门的的正常审判活动。” “在06年,最高检察部门发布施行的关于枉法裁判进行立案的明确标准是:”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后者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是针对企业和组织的,造成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证据,制造冤假错案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错误法律条例而进行枉法裁判的。” “关于主体要件,这个没有什么还需要陈述的,本案构成了主体要件的标准。” “但是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判定钱伟枉法裁判是,钱伟必须出于故意进行判决,才能定为枉法裁判。 即明知了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的,但依然为之,如果是属于过失的,则不能构成此罪,而定为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 “依照检方提交的证据和对我方当事人的控告。” “所依照的有两点,分别是(2)(6)造成个人十万财产的经济损失,和适用错误法律条例。” “但是.….” “首先有一点,那就是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钱伟的判定没有得到任何有明确得证据能够证明他判决错误了。 请问检方,以(2)(6)两点来对我方当事人钱伟进行判定其枉法裁判,是不是不太合理?” “按照检方所陈述的。” “没有充足的证据而进行判决,是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那么检方对我方的控告,是否也属于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呢?” “根据高度盖然性,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据的话,审判长是可以依据事实条件的客观性去进行判定的。” “我方可能对于事实的客观性有一定的错误认知,但是所依照的法律条例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所以并不构成枉法裁定的主观要件。”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诉讼陈述答辩,我方申请判决钱伟无罪。” 刘军一字一句清晰的将诉讼申请陈述完毕。 面对刘军的诉讼申请,关同微微皱眉,不过也没有太在意,对方的辩诉虽然有理有据,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审判台,审判长席位上。 咚咚! 敲响法槌。 “控告方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任远东看向苏白的位置开口询问。 “有的审判长。” 苏白点头。 刘军的陈述很完善,可以说是将枉法裁判的全部条件都给说出来了。 并且对于检方所控告的内容进行了一一的反驳。 不清楚事实,就认定对钱伟提起公诉属于没有充足的证据,属于侵害了钱伟的法律权利? 说的貌似很有道理。 但实际上全是放屁!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对方这是在混淆概念。 首先,检方提交的内容实际上是在说钱伟没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去进行判定。 并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去进行判决,并处罚了张大虎40万元的罚款。 刘军没有提及一个对于钱伟不利的证据倾向。 完全是从其他方面进行答辩。 其实,在这场庭审中,还有更为关键的其他几点证据,只是检方并没有在诉讼申请将其表述出来。 那就是.…在张大虎这个一审的案件当中,合议庭成员的判决意向当中,这件事情是由钱伟进行主导的。 并且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提出来了,谁主张谁举证,还有证据不足的这个观点,但是却被钱伟给否定了。 为什么否定? 当然,还有一个最重要的证据。 根据监察部门的调查发现,钱伟和陈美霞的三儿子,在庭审前夕,有过通话记录,并且在庭审后也有过通话记录。 这才是检方之所以提起公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点,检方在诉讼申请中没有提出来,是因为在第一次的诉讼申请中,没有必要提出来这一点。 而刘军不提出来这一点是刻意的不提这一点。 因为他知道这一点是对当事人钱伟很不利的。 同时。 这一点是判定主观性的重要条件。 .…. 理清思路后,苏白开始进行了陈述: “审判长针对于被告方提出来的诉讼申请,我方申请驳回。”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提出来的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以及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都说明的很仔细了,我就不在这里继续陈述了。” “根据(2)(6)” “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观点来说的话,钱伟的确不属于枉法裁判罪,但是被告方有一个非常混淆视听的点。”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以张大虎这个案子并不能够证实,张大虎是见义勇为,为证据不足的补充。” “自此来维护钱伟的判决正确性。” “可是,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点,那就是钱伟也不能够以证据充足为由判定陈美霞胜诉。” “既然没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那么钱伟为什么要判定陈美霞胜诉?他所依据的是什么?” “在庭审上,张大虎一方特别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另外两名审判员也提出来过,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 为什么钱伟没有采纳,依旧判定张大虎需要赔偿民事责任?” “钱伟没有采纳的原因是什么?他为什么不采纳这个观点,而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这个民事的证明规则?” “高度盖然性这个民事的证明规则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在张大虎的这个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明能够提供证据,按照钱伟的观点是采用证据相对充足的一方。 可是高度概然性中也明确的表明了是对事实的证据加以判断,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在证据得不到确定和确实,只是以有口供的情况下,用高度盖然性结合其他相关事实,用生活经验和社会理性的角度去判定一个案件,这合理吗?” “张大虎这个案子中,原告陈美霞具有口供,被告张大虎同样具有口供,在法定的认定下,口供之间结合实际情况。” “陈美霞一开始的表述是,张大虎从后面撞了她,她看到张大虎的脸了。” “可是张大虎从后面撞的陈美霞,陈美霞作为一个70多岁的老人,能够快速的反应过来,看到张大虎的脸?” “根据生活经验和社会理性去分析,在场的诸位能够觉得陈美霞一个70多岁的老人从前面被撞倒了以后,看到了张大虎的脸吗?” “一名老人,行动不便,被一个年轻力壮的男人撞倒了,甚至于导致了昏迷,能看清对方的脸?” “并不能.….” “所以钱伟依据生活经验去判定的,这是什么?” “这是站在个人主观的角度情况下,利用法律中高度盖然性的特性原则,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 “这种行为,完全将法律作为自己促使利益的手段,完全是把法律的解释权放在了自己的手里,完全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钱伟作为当事人最清楚,他心里面的判定条件是什么,他难道不愧对于法律吗?” “他为什么利用高度盖然性来判定这个案件,不是利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定这个案件?”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我方认为,应当驳回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无罪辩护申请观点。”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在苏白陈述完,被告委托席位上,刘军微微皱了皱眉。 庭审现场的其他人员,也陷入了沉默当中。 尤其是钱伟。 对于苏白说的,钱伟作为当事人最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规则。 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的确好用.… 苏白这一番话,算是揭开了他判决民事诉讼的想法。 PS:求月票~ 第168章 三方答辩,审判长:真猛! 高度盖然性在民事中的领域运用实际上是很常见的。 但是像钱伟这么去运用的还是很少见的。 就算是按照证据,双方都没有直接的证据。 而是依照生活经验来去看的话。 那么在某一方面来说,张大虎的口供和证据相对陈美霞来说相对充足。 尤其是陈美霞先前自己口供,张大虎从背后将其撞倒,陈美霞看到了张大虎的脸,这一个基本的事实,完全是属于扯淡了。 这符合正常的逻辑吗? 不符合! 那为什么这么判? 显然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毕竟.…. 在原庭审上,钱伟只采纳了陈美霞的口供作为事实依据,并采用高度概然性,却没有采用陈大虎的口供,这显然不符合庭审中的逻辑与公平判决的合理性。 在苏白陈诉完毕,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对于检方,被告方和控告方三方的诉讼陈述答辩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快速过了一遍。 总结完成。 咚咚咚! 任远东看向被告方席位:“现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针对控告方委托代理人提出来的问题进行回答。” “好的审判长。” 刘军对于苏白的控告默默的点了点头。 这场诉讼前,他特意的了解过苏白,知道这是南都刑事圈中的顶级律师。 根据苏白刚才的控告发言来看,对方的答辩角度的确很好。 不过.…. 作为针对职务犯罪精通的他,对于这一类案件,也有着自己的辩诉思路。 不至于说面对苏白的答辩陈述,手足无措,没有应对的办法。 苏白的陈述观点是从钱伟运用错了法律条文进行答辩的,是根据他刚才陈诉的枉法裁判的第六点来讲的。 至于第二点,那是造成的结果。 即,这场诉讼的整理来说,还是需要依照第六点来进行辩诉讨论。 理清思路。 刘军开始进行陈述: “针对控告方提出来的几点,我方有异议。” “控告方所描述的,根据一般性的常识,陈美霞作为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不能够反应过来是被陈大虎撞的,钱伟在审判和判决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是出于主观的目的性,是站在个人主观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这一点我方并不认同。” “第一:站在钱伟的角度来说,利用高度盖然性,去判定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的问题,理由如下:” “(1)钱伟作为审判长,首先考虑到的是,张大虎为什么要扶人和帮助陈美霞,将其送往医院。” “有没有可能性是陈美霞就是张大虎撞的,所以张大虎是相关负责人?” “根据常识来进行判定,这一点应该是符合常识的吧?” “同样,在判决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张大虎三次支付医疗费用,这完全说不过去,虽然张大虎已经表明了自己的理由,但是没有证据!” “张大虎没有证据去证明他说的是事实,他说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常识性。” “完全依照的是自己的口供,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明能够表明这一观点。” “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一般来说都会反驳和拒绝继续支付医院的医疗费用。” “就算是张大虎,真的有见义勇为的行为,真的好心帮扶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且连续三次支付医疗费用,那么像这种违背常识的情况。” “依照高度盖然性,来对张大虎进行判定有没有任何的问题?” “没有问题吧?“ “因为其符合高度盖然性的判决条件。” “(2)关于控告方的陈述,说的是当时在判决这个案子的另外两名审判员,提出来过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 “的确,这个案子利用谁主张谁举证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基于以上的观点,利用高度盖然性也同样没有任何的问题,因为这样判决是有着事实依据的。” “(3)既然在以上的判定中,利用高度概人性进行判定,符合相对应的条件,那么钱伟则不构成枉法裁判罪,因为没有达到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故意条件,也没有适用其错误的法律条例进行判决。” “即,我方认为应当驳回控告方和检方的诉讼答辩和诉讼申请。” 刘军淡淡开口陈诉完毕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个案子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什么? 在于钱伟是不是故意以枉法裁判罪进行判决和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否错误。 通过这两点进行答诉,让审判长不能进行判定的话,那么就可以达到为钱伟脱罪的目的。 对于这个案件,刘军早就了解过,也早就想想好了如何进行答辩。 所以目前的情况就是一切都在他的掌握之中。 虽然说苏白是南都顶尖的刑事律师,但是在职务犯罪法律这一块不一定有他深耕的深。 刘军陈述完毕。 咚咚咚。 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敲响法槌,看着诉讼材料中的内容陷入思考。 这个案件他了解过,最主要的也就是在这一点,如何来确认钱伟要枉法裁判的故意性? 在苏白进行第一次控告的时候,说的很好,完全将钱伟的主观性和法律错用性都讲了出来。 可是刘军的反驳也很犀利。 先是站在了钱伟的角度去解释了为什么要适用高度盖然性,然后又解释了钱伟的主观表现性。 这个案件不仅仅是考察着律师们的争锋,也考察着他这个审判长的水平。 沉默的数秒,审判杨任远东向检方席位: “检方还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 关同在这场案件中,对于这场案件的了解比较深。 同时对于刘军这个人,这名律师也有过一定的了解,对于刘军的陈述答辩,关同不认同。 因为作为这场诉讼的公诉人,关同对于职务犯罪也是相对来说比较精通的公诉人员。 他知道刘军这么答辩的目的在哪里,同时也知道如何去应对刘军的这种答辩。 于是开口陈述:“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代理律师的陈述。” “首先第一点是,根据高度盖然性,双方的证据是都不充足,要偏向于证据相对充足的那一方。” “针对于这一个概念,被告方代理人律师显然是故意模糊了这个概念。” “并且完全忽略了客观的原因,以钱伟的主观去进行论证。” “首先我不理解的是,被诉讼方代理人为什么要凭借钱伟的主观去进行论证?” “认为钱伟的主观不是故意性的?” “可是如果钱伟的主观不是故意性的,为什么在庭审上面,他只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而没有采纳被告方的观点?” “按照控告方所描述的,关于陈美霞被撞倒以后,陈美霞的口供来说,这个是不是违背常识性的?” “可是钱伟为什么在庭审上面故意忽略了这一点,而没有去采纳这一点,如果对这一点进行了采纳的话,那么陈美霞的相对充分性证据还能大得过张大虎的相对充分性吗?” “在这一点上,如果张大虎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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