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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章

肯定有不作为的情况。 通过相关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其他的先不说。 被告方相关部门,已经涉及到了没有按照投诉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和针对复议事实进行跟进处理。 先从第一个工商来讲,显然有这种行为。 从余言的答辩中就能很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余言的答辩,很空洞,基本上没有什么要讲的内容。 只是一句,有行动,但是实际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陈述出来。 说白了,就是行为没有依照着法律去进行答辩。 这种答辩没有太多的说服力。 为什么余言陈述不出来其他的情况? 因为他根本就没有事实依据,可以支撑其进行答辩。 所以只能从这一点进行陈述。 这一点想必余言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 .…. 面对苏白开口申请判定。 彭光亮微微皱了皱眉,看了一眼身旁的两名审判员。 紧接着开口:“关于原告方申请的判定。” “合议庭对于相关的判定有着一定的争议。” “现在进入休庭阶段。” “开庭后,宣布判决结果。” 法锤敲响进入休庭阶段。 只不过,在审判长宣布进入休庭阶段后,苏白微微皱了皱眉。 这个案子的情况已经非常清楚了。 还有什么好合议的? 审判长怕影响太大,所以不愿意判? 还是说在判决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其他意外? 嘶.… 对于这种情况,怎么说呢。 太常见了。 尤其是在行政案件当中,有一定的倾向性很正常。 毕竟这一次的行政案件,涉及到了多方面。 .…. 与此同时。 在休庭时间点,由于本次庭审是公开审理,苏白在法圈的名声,相对来说比较大。 虽然这一次的审理并没有在短视频上进行发布。 可是依旧引来了不少的观看人数。 某些法评直播间内,不少人对于这个案子的现有审理进行评论。 “这个案子看起来没有太大的问题啊!” “我一个不学法的都能看出来,被告方在答辩当中完全没有立足的依据。” “说实话,这场官司我还以为能够看到激烈的答辩呢,毕竟苏律师最近一段时间的庭审公开案件相对少了。” “这个官司稳了!” “稳了?兄弟,你是不是没看审判长的态度啊?你也没看被告方坐的是谁吧?” “我看这场官司很难进行宣判!” “毕竟涉及到的情况太多,涉及到的问题也多。” “一个字——难!再说二审法院只是中级法院,如果是省高法院,还有可能判决胜诉。” “看吧看吧,说实话,这么多庭审以来还是第一次看苏律师打行政官司。” “还是希望能够胜诉的!” “.….” 法评人直播间内关于这个案子的舆论不少。 还有人说些乱七八糟的,把直播间都给干下播了。 不过也能看的出来,这一次苏白进行的公开庭审直播,有一定的热度。 .…. 另一边。 合议庭商讨室内。 彭光亮和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王相以及沈军,商讨着关于这个案子的相关判定。 “这个案子你们两个怎么看?” 彭光亮问了一句,然后又继续说道: “我先说说我的看法,这个案子为难的地方是在于被告方。” “这一次四个行政单位坐在了被告方席位,而且还有一个南区的行政管理。” “工商,卫生和食品这三个部门其实依照法律进行判决,没有什么太大的异议。” “只不过针对南区行政管理府,如果依照现有的原告方提出来的控告,进行相关的判定。” “那么很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毕竟.…行政地位不一样。” “你们两个人的看法是什么?都可以说说看。” 王相和沈军两个人,对视了一眼,紧接着王相开口: “其实我的看法和彭审判长是一样。” “这个案子的被告方涉及到了多个部门。” “再有一点儿。” “这一次开庭前,行政那边给我打过招呼了,说是在进行合议的时候,能够在这方面多思考一些。” “考虑影响。” “说实话,这让咱们审判的工作也很难做。” “我看不如这样,对另外三个行政部门进行判罚,但不针对复议单位进行判决。” 这时候沈军开口说话:“可是你如果撤销复议单位那边的诉讼,另外三方是不是有异议?” “如果再继续闹上诉的话,对于咱们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 “我看直接判大发超市该赔钱赔钱,该补偿补偿。” “至于其他的,驳回吧,如果不这样,要不然怎么办?” 对于沈军提出来的意见,彭光亮和王相两个人都陷入到了思考当中。 怎么说呢! 彭光亮是偏向于原告方的。 为什么偏向? 因为无论是从事实的角度而言,还是从证据的角度而言。 原告方的上诉,都没有任何的问题。 如果进行驳回,那么,所依照的法律是什么呢? 驳回之后,这个案子依旧没有得到解决,原告方还是需要继续上诉。 甚至可能会认为中院的判决不合理。 在这一点上,彭光亮显得非常的矛盾。 “再看看吧。” “先不直接进行判定,先看看原告方对于其他几个被告部门提出来的建议和上诉请求。” “或者说再讨论讨论有没有什么其他判定。” “比如说只判另外三个行政部门。” 彭光亮开口。 王相和沈军两人同时点了点头:“行,那就先讨论一下。” .…. 休庭结束。 再次开庭,彭光亮宣布了暂时先不做相关的判定。 而是让原告方陈述对于其他几名被告的诉讼申请和诉讼要求。 听到审判长的暂时不做判定。 苏白微微皱眉,心里面也清楚是因为什么暂时不做判定。 还能是什么原因? 无非是考虑到这场案件的被告方。 “呼.…有点麻烦。” “这场官司的确因为涉及到被告方部门的因素,案情简单,可是判决和执行有很大难度。” 苏白望着诉讼材料,在心里默念了一句。 不过还是按照审判长的要求,一一陈述了对各个被告方的诉讼申请。 对于剩余的被告方的陈述其实也很简单,和对工商的相关陈述,没有太大的差别。 因为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问题就是被告方的不作为行为。 从这一点来说,除了大发超市以外。 其他几名被告方所涉及到的法律控告是一样的。 在辩诉观点和辩诉意见上也一致。 毕竟.… 按照工商管理法,工商并没有对大发超市进行相关的处罚。 同样,食品监察所做的也不到位。 另外,从卫生安全的角度而言,造成了食物中毒,并且导致了多名婴幼儿中毒。 已经涉及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况。 从卫生来讲,应当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但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告方相关部门做到以上了吗? 并没有! 没有按照相关的行政条例进行处罚。 那相应的陈述就简单多了。 苏白的陈述就是——被告方食品监察,卫生和复议单位。 都没有做到应有的职责,所以从这一点来看都具有懈怠的行为。 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出发,其他几方也没有反驳的余地。 因为作不作为,是行政法管辖中以及行政案中,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 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投诉的事情你没有落实到位,或者说进展太慢,有故意拖延的情况。 那么就是不作为的情况。 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基于以上,苏白挨个将被告方以及其委托律师怼了一遍。 案件的整个事实表达的非常的清楚。 只是.… 苏白表达的越清楚,这个案子,越是不好进行审理的。 尤其是对复议部门的控告。 苏白直接表示:“被告部门,对于其他部门有着管辖和行政管理的责任。” “可是却没有行使到管辖管理的内容,以及相应的督促行为。” “对于我方提交的复议申请,直接表示拒绝。” “关于这一点我方完全不能够接受,因为我方向复议单位提交的情况是——” “将近数名儿童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尤其是涉及到婴幼儿的情况,我相信这一定是一件紧急的事情。” “大发超市不愿意进行相关的赔偿和公开道歉。” “而相关部门又不愿意对大发超市作出处罚。” “这一点已经属于严重的不作为,因为它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食物过期的情况,而且涉及到了食物中毒。” “在座的被告,心里面肯定清楚食物中毒对于婴幼儿的影响。” “我方不知道各方踢皮球的目的在哪?是在于不想承担责任,还是在于不愿意去作为。” “而复议单位,针对这种情况,草草了之。” “那么以后再碰到任何的事情,都这么做的话,还怎么去投诉?” “针对于这一点,我方想请被告方的进行思考。” “究竟存不存在一定的责任,该不该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 控告直接,简单利落,只不过在庭审场上略显冷清。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作为审判长。 对于苏白依旧坚持对其他几个部门进行控告的行为,微微摇了摇头。 尤其是针对复议部门的控告。 如果说可以判定其他部门败诉,这一点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复议部门人家是行政管理政部! 怎么判? 对此,彭光亮只能选择刚才进行合议的结果。 选择判定其他三个行政部门。 “原告方提出来的,对于复议部门的控告。” “合议庭认为,本案中,复议单位作为共同起诉的追加被告方。” “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应当在本次庭审中体现。” “被告方应当是大发超市,工商,食品,卫生等。” “所以,法院认为对于复议单位的行为不做审查处理。” “对于以上,各方有无异议?” 在审判长开口陈述完这一点后,先不说其他的。 被告方其他部门当时就炸了。 为什么? 因为从审判长的角度而言,这完全是欺负他们行政级别低。 直接将复议单位给摘除了。 想判决他们几方。 这换做谁,谁能愿意? 虽然他们的行政级别相对于复议单位低上一级。 但是在庭审场上,如果不想出现其他情况,或者是不被追责。 那肯定需要拉上其他人一起啊! 对于审判长的判定,当即有其他被告律师反映: “审判长,为什么要将复议单位摘除判决行列?” “关于这一点,我们不知道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所以我们提出异议!” .…. 面对这种情况,苏白其实能够理解。 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方面不想直接驳回原告方的上诉请求。 这已经说明了,审判长的倾向其实在于原告一方,也就是他们一方。 毕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方的确存在着不作为的情况。 另一方面,法院面对复议单位,其实还是有着一定的压力的。 所以就想将工商,食品监督和卫生等作为被告。 对于复议单位不予相应审查。 可是没有想到,对于这个结果,被告方的其他部门,首先不愿意。 提出了抗议。 嘶.… 苏白长呼了口气,怎么说呢,行政案件,的确难打! 但是从这个案件中完全可以看出来。 法官是站在原告的法律权益上进行的相关判定。 不过,现在经过被告方其他部门的提出异议。 还不知道,最后这个案子审判长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 PS:求求月票~ 第344章 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 审判台席位上。 彭光亮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 面对庭审被告其他方提出来的异议。 没有做过多的反应。 为什么? 因为刚才他陈述出来不对复议单位进行审查。 那么肯定是依照法律解释进行的。 合议庭在进行合议的时候,他们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商讨。 商讨出来的结果是——如果只判定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需要考虑到目前是在进行直播庭审。 这个案子涉及公众话题,肯定不能直接完全的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因为那样会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 再者。 原告方提交的事实证据确凿。 卫生,工商以及食品监察的确有上诉所陈述的情况。 先不说其他的。 驳回苏白的上诉请求依照着什么样的法律规定? 不依照法律规定怎么进行驳回? 说到这里,他们宁愿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被告方全部进行判决。 也不想因为这件事情而被提起。监察审查。 虽然说行政管理那边打过招呼了,可是打过招呼和自身的前景问题。 哪个轻哪个重,他们心里还是非常清楚的。 驳回上诉请求。 到时候麻烦的还是他们审判人员。 基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商讨的是—— 在这场庭审中,对复议部门的庭审,不予审查。 这是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的。 按照最高法院院中,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 申请人就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 只能选一而诉讼,不涉及共同被告问题的具体事例。 这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是驳回的复议申请。 起诉人既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 也可以起诉复议单位不作为,要求复议单位受理其复议申请。 不管起诉人选择何种途径,都不涉及另一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问题。 两者不能同时进行,只能选择其一而为。 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 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法院和复议单位的重复劳动。 这一点简单化来说,就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指导。 对于认为复议单位不作为以及行政单位不作为,怎么进行起诉。 对于复议单位和行政单位不能进行同时起诉。 两者作为共同被告,只能选择一方进行审查,另一方可以不做审查。 依照这一条法律规定,合议庭经过商讨。 这个案子难办的点就在于被告方有着复议单位,行政级别较高。 既然这样,那就选个软柿子判。 那么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复议上诉规定,决定进行择一,等同于说解决了这个问题。 说白了,通俗一点就是—— 法院有权利决定,对行政复议单位起诉,还是对行政单位起诉。 两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 既然原告的诉讼申请不能驳回和撤销,那肯定是要判定被告其他单位。 毕竟.… 按照被告其他单位陈述的那样,复议单位的行政级别较高。 所以只能对被告方工商管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进行相关的判定。 当然.…这一切都是符合着法律流程和法律解释的。 .…. 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被告方,提出来的不满和异议,彭光亮直接开口驳回。 “被告方工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部门,你们所提出来的异议,法院方面进行驳回。” “依照法律如下。”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行政复议单位与被告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共同起诉。” “只能进行择一。” “以最高院指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负责人还是卫生负责人,亦或者是食品监察负责人。 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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